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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中国传统技术专利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与上述法律规定相对应的,实践中的大量传统中药无法获得专利保护。也就是,在传统技术的操作上,中药需要获得专利保护的范畴超越了现有中国专利法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例如,中药复方里处方已公开的,还有一些有较好疗效,但不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处方,均不受专利保护。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造成许多古方、验方被无偿使用或低价买走,而许多治疗方法的传承也都面临断代的威胁。


  

  调查发现,中药技术大体包括中药材栽培、养殖技术,中药炮制技术,中药有效部位、有效成分,中药中间体,中药药剂,中药制药工程,中药制药设备,中药的新用途,中成药,中药保健食品,中药化妆品,中药包装技术,还包括中药制药机械设备的改进,中药质量检测仪器、设备,中药包装设备,中药的外形包装等。[4]


  

  其中,中药技术的两项传统特点值得特别关注。其一,受到世代相传的人文因素的影响而产生、衍变的中药材物种资源、基因资源,正是由于特定传统的中药材生产加工技术,如育种、栽培、采摘、提取、炮制、保藏等技术,才造就了特定中药材物种或基因本身及其特点并形成资源。由此,特定传统的中药材生产加工技术、中药材物种资源和基因资源需要专利法的特别保护。其二,中医方剂及诊疗方法构成了中医临床理论及实践的主要部分,既是中医基本理论的体现,也是中医保证疗效得以立足的重要支撑;中医方剂及诊疗方法离不开专利法的同样保护。


  

  可见,直面现有专利制度对中药保护的局限性,界定准确、清晰的中药保护范围,是加强中药专利机制的基石。


  

  问题三,兼顾中药技术支持公共健康事业的社会责任,这里具体涉及到有中药专利权和中药知识的社会分享问题。


  

  首先,对于拥有专利权的中药:中国《专利法》扩大了强制许可的范围。提出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进而,增加了有关公共健康的新规定,即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同时,对于中药知识:中医专利保护的是中药基础研究,而中药理论知识本身应当属于公知范畴,作为创新的基础和源泉为人类共享,法律不应当限制对这部分知识予以推广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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