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前,上述案例尚属个案。然而,伴随中药技术竞争全球化的加剧,中国中药专利技术流失行为所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确已无法估算。可以预见,21世纪中,一场更激烈的全球范围的中药技术专利战正在中国酝酿。
二、中药专利桎梏的新透视
无论是汉唐时代的《神农本草经》,还是明代的《本草纲目》,由于中国中药技术遗产的经典配方在古籍上大都早有详细记载,即便有些改良处方,与经典处方相比有所加减,但也会因难以判断其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而不能申请专利。按照国际惯例,对于药品专利的保护一定要能讲出具体的化学结构,然而中药复方成分的功效无法具体到哪个成分发挥了哪个具体作用。由此,中药在现代国际医药科学界和医药竞争市场上一直处于困顿地位。也是基于中药特殊的植物复方成分,中药一旦遇到侵权事件,也很难以直接证据来证明对方侵犯了专利。目前困扰许多厂家的专利保护问题,就是如何以处方加减来判断是否侵权。一个尴尬的现象是,中药在欧盟市场一直使用食品、营养品、食品添加剂等身份,而真正的药品身份却被完全忽略及或不认可。由此,给中药技术在国际市场上申请专利带来了重重阻碍。同时国内有关中药保护的争议一度处于法官确权困难、司法保护无法可依的困境。譬如,经过整整19个月的漫长审判,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士力”)状告东莞万成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其产品“养血清脑颗粒”发明专利权一案,最终以天士力一方获胜告终。但所获赔偿是一元人民币。在天士力专利案中,“养血清脑颗粒”中当归和川芎的用量差异所导致的功效改变就成了该案件最终裁定的一大依据。此前,北京中医药大学的专家就此还专门组建了技术鉴定小组,这也成了这一专利纠纷经历时间冗长的原因。从这一点上来说,天士力方面的“软肋”,就是无法以处方加减技术来判断侵权程度,最后只以一元胜诉告终。
通过综合考量中国的相关生效规则,我们拟对上述中药专利法律错位现象从现存立法缺陷、专利与中药保护范围脱节和公共健康平衡三个层面的问题予以理论透视:
问题一,现有中药专利立法行政色彩浓厚,传统形式的行政保护诱发了中药市场的地方垄断和中药技术的陈旧落伍。譬如,中国于1993年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出于政策性考虑,保护主要着眼中药品种,而不是中药的有效成分;主要保护本地生产者,通过控制中药的本地生产来控制中药的市场流通,对普通销售者利益的保护相当薄弱;同时,给予中药权利人的保护仅限于专有权,销售权、使用权等却明显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