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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定罪标准

  

  四、中美知识产权刑事定罪标准差异的原因


  

  通过前述中美两国刑事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规定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美国刑事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大大低于中国,而刑罚则严于中国,其刑事定罪标准的衡量点是知识产权人的损失而不是我国规定的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额。这三项差异是导致美国提起此项诉求的缘由。但是,在进一步比较分析两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之后,我们发现中美两国刑事追诉知识产权犯罪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差异,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一)中美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的差异是两国刑事定罪标准不同的根本原因


  

  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有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三种形式,刑法的规定只惩罚严重的违法行为,把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空间留给了行政执法。而在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中,只有民事制裁和刑事处罚两种方式。因此,其刑法的犯罪概念是一种偏重于定性的规定,即把犯罪界定为是一种可以引起刑事诉讼程序并能导致刑罚的违法行为,并不强调社会危害性,因此,立法中基本上不存在定罪标准或虽然存在定罪标准但标准很低。[12]


  

  我国关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各知识产权部门法中。例如,《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对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商标法》第53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专利法》第58条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59条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罚款。”……这些行政处罚措施的设立,一方面是对已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另一方面也是对可能实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具有一定的预防作用。如果把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相关规定与美国刑事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不难发现中国行政处罚的力度与美国对轻罪的刑事处罚基本相当,二者都不存在处罚的量化标准,处罚手段都偏重适用财产惩罚的措施。相对于美国刑事处罚中轻罪的规定,中国知识产权行政程序的优点是执法快捷简便,缺点是无法适用自由刑的处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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