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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定罪标准

  

  在《刑法》第213条一215条假冒商标犯罪的三个罪名中,定罪的基本标准是“情节严重”或“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严重犯罪的标准是“情节特别严重”或“销售金额数额巨大”。《2004年司法解释》对假冒商标犯罪中“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衡量标准是犯罪嫌疑人的“非法经营数额”。在《刑法》第217条-218条盗版犯罪的两个罪名中,定罪的基本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犯罪的标准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2004年司法解释》对盗版犯罪“情节严重”的衡量标准是“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 000张(份)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衡量标准是“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 000张(份)以上”,《2007年司法解释》《2004年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降低盗版犯罪的定罪标准,明确“情节严重”的衡量标准是“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复制品数量合计在2500张(份)以上”。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刑法》的基本规定是一般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上述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追诉假冒商标和盗版犯罪有如下特点:①确实存在刑事追诉的定罪标准,对于不能满足定罪标准的商标或著作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人只能通过民事或行政程序获得救济;②知识产权犯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不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③刑事定罪标准的主要依据是“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额”或“盗版复制品的数量”;④无论是轻罪或重罪,刑罚都包括自由刑和财产刑,轻罪的刑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重罪的刑罚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美国刑事追诉知识产权犯罪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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