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司法审查模式

  

  2.具体的程序设置


  

  在未来的刑事诉讼改革中,我们可以在《刑事诉讼法》第70条之后增加一款:”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议书的7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如果复议仍维持原批准逮捕决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辩护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申诉人。“具体的操作方法可以参照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的程序办理。


  

  (六)逮捕必要性审查后续制度的完善—复审制度


  

  对于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强逮捕后的定期司法复审,发现无逮捕必要的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逮捕必要性审查不仅仅局限于侦查机关提出逮捕申请的当时,而是应当持续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之中。所以,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的决定之后,应当保持逮捕理由和必要性的持续关注,一旦发现不必要继续羁押的情况,就应当立即变更逮捕措施。


  

  鉴于由公安机关主动变更逮捕措施的难度较大,我们可以考虑加强捕诉衔接,由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环节变更逮捕措施。2008年4月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了审查起诉环节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案工作机制,即在审查起诉环节认为同时具备犯罪嫌疑人认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以下刑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及有固定住所等条件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截至2009年9月,威海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共变更强制措施78人,已判决41人,均为有期徒刑缓刑以下刑罚,不起诉6人,在保障人权、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4]


  

  面对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审查逮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从依法办案、保障人权、服务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加强逮捕必要性的研究,重视逮捕必要性的适用,完善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模式,为构建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司法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简介】
张青山,单位为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曲信奇,单位为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注释】杜萌:《最高检调研报告披露拟以必要性审查减少羁押》,载《法制日报》2010年3月4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山东基层检察院捕后判轻刑案件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国外的逮捕只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的一种强制措施,类似于我国的拘留,待审羁押是用来确保刑事侦查的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类似于我国的逮捕措施。因此本文暂且把国外的羁押等同于我国的逮捕,羁押的必要性等同于逮捕的必要性。
《我院积极稳妥推进公诉环节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http://10. 137. 196. 5/jcysoft/default. aspx,访问日期:2009年12月3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