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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司法审查模式

  

  承办人员要根据客观环境证据,作出有无逮捕必要的判断并进行证明。证明的方法是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结合法条,引入逻辑推理过程,最后得出结论。在这种证明程序中,检察人员应当用侦查机关提供的客观材料证明逮捕的合理性,也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证明的过程要体现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在意见书的最后增加一部分内容,即”有无逮捕必要说明“,这虽然增加了审查逮捕的工作量,但确是改变逮捕必要性条件在司法审查中被”虚置“,促进逮捕审查客观化的必由之路。


  

  (三)逮捕必要性的审查程序—公开制度


  

  着力构建公开、公正、可监督的司法审查程序,是逮捕必要性审查改革的重心。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应当遵循”公开性“的原则,即在进行逮捕的必要性审查时,应当听取受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对其意见进行分析,接受社会监督。


  

  1.逮捕必要性审查公开的意义


  

  (1)实现程序正义。任何法律都应当在阳光的规则下运行,尤其是程序法。随着西方”程序先于实体“法谚的践行,人们越来越注重程序正义,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受到有尊严的对待,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公开审查,可以满足人们对于程序正义的需求。


  

  (2)分离警检关系,有利于三角诉讼结构的建立。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从其特征上看,属于线刑结构,司法一体化特点明显。我国司法一体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警检关系密切。在逮捕的必要性审查公开以后,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公开,并接受检察机关内部和外部的监督,这一措施可以限制警察权,有利于我国由单纯的线形诉讼结构向三角诉讼结构的转变。


  

  2.审查公开落实到制度上


  

  一要建立告知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逮捕时,应当告知其有无逮捕必要的理由,必要时还要将有关情况告知辩护人、受害人和相关单位,听取他们对于适用逮捕措施的意见。


  

  二要健全说理制度。对于有逮捕必要批捕的案件应制作《批捕理由说明书》,对于无逮捕必要不捕的案件应制作《不捕理由说明书》,具体说明捕或不捕的理由。特别是对于不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向侦查机关送达相关文书时,应当陈述不捕的事实和理由,最大限度地消除公、检两家在逮捕必要性认识上的分歧。对被害人不服的,检察机关应当当面陈述不捕的理由,听取被害人的意见。逮捕的必要性证明和说理赋予了公安机关、被害人知情权,使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能够并乐于接受该决定,有利于公、检两家在办案中互相配合、互相监督,有效防止了被害人不服不捕决定而上访,又使审查逮捕程序具有典型的司法审查的性质,因而更具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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