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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审判管辖制度

【作者简介】
范晓东,单位为太原科技大学。李慧,单位为太原科技大学。
【注释】参见阴建峰、张勇:《挑战与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传统刑法的影响》,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7期。
例如美国司法部从20世纪90年代起,先后设立了三个高度专业化的部门:“计算机犯罪与知识产权部”、“计算机与电信协调员部”及“计算机黑客与知识产权部”,此外,还于2002年在联邦调查局内设立了“网络与知识产权部”。这些部门相互配合强化了美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和控诉能力。参见赵秉志、刘科:《国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7期。
参见于志刚:《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王作福:《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页。
参见阴建峰、张勇:《挑战与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传统刑法的影响》,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7期。
参见沈仁干:《数字技术与著作权:观念、规范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ill页。
See Marjie T. Britz, Computer Forensics and Cyber Crime: An Introduction, 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Press, 2004, P.2.
所谓“私服”,是指未经网络游戏版权拥有者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其实质就是网络形式的盗版。目前,中国发现的“私服”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民间“私服”,主要是网吧或者高级互联网用户所架设;二是商业化“私服”:三是“私服”联盟。参见王志广:《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实务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8页。
See Thomas J. Holt and Adam M. Bossier, “Examin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Lifestyle-Routine Activities Theory forCvbercrime Victimization”,Deviant Behavior, vol. 30, no. 1, 2009, p.22.
“Warez”(团体的网络名称)是一个从事互联网软件盗版活动的非正式的团体,专门提供破解的游戏、电影和软件等盗版产品,这些盗版软件不用购买就能在任何计算机上运行。该团体包括五个层次:“塔尖”是侵权盗版集团的幕后首领;第二层是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破解、测试、打包盗版软件:第三层是“高级信使”,负责将包装后的盗版软件发布到各内部FTP站点;第四层是信使,负责将盗版软件发送到各公共互联网站点;第五层就是全球的盗版用户。
王志广:《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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