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何确定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地域管辖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明确地域管辖,才能使一审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权限分工得到最终确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则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传统地域管辖原则面临困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传统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总是会与特定的物理空间发生直接、稳定的联系,因此以犯罪地作为划分传统知识产权犯罪的地域管辖原则还是适宜的,但是这种原则对网络空间所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却不适宜,因为网络空间是一个区别于现实物理空间的超时空开放性领域,发生于网络空间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很难像传统类型那样与某一特定的物理空间形成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因此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很难依照传统的地域管辖原则直接指向一个确定的区域,以犯罪地构建的物理空间下的地域管辖原则,在面对网络空间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时会不可避免地遭遇“滑铁卢”。
(二)建构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的转化和联接通道
虽然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很难像传统知识产权犯罪那样能够直接指向确定的现实物理空间,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通过一定的数据媒介建立网络行为与物理空间的联系,实现从虚拟空间到现实空间的转化。由于计算机网络侵入、获取、传播信息具有“阶段性”的特点,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所实施的侵害行为也会相应地呈现出阶段性的分离化特征,因此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会在一定阶段内具有相对的时空确定性,从而与特定的现实空间建立起联系。
由于在网络空间,为了准确地找到目的计算机,每一台计算机都必须标有唯一确定的IP地址,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确定犯罪者进入的IP地址,并据此确定IP地址所在服务器的地理位置,从而为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建立起稳定的地域联系,并因此确定该类犯罪的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上载或入侵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与传播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是一致的,但现实案件中也会出现二者分离的状况,这时就需要根据具体犯罪罪质的不同来确定地域管辖。以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例,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窃取商业秘密的犯罪,上载或入侵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就是唯一具有管辖权的地域。对于利用互联网窃取并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犯罪,不仅入侵了权利人承载商业秘密的计算机系统,而且还通过网络技术披露、复制、传播所获取的商业秘密,因此就需要在上载或入侵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与传播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分离的情况下确定二者的管辖顺序,即以上载或入侵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为第一顺序,以传播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为第二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