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机制建设,规范办案模式
1.建立并实施侦查办案一体化机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经验总结,是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是排除干扰和阻力的有效方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上级检察机关的组织指挥与协调作用,可以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从而取得较好的侦查效果。[2]当前,应当强化对办案线索的统一管理、对办案活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对办案力量的统一调配、对办案资源的统一调度使用,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直接侦查、参办、提办、交办、督办、批办等措施;要充分发挥上级院在办案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作用,形成由上级院为龙头、下级院和基层院为基础的办案模式,在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最大限度消除外界的消极干扰和阻力。
2.拓宽侦查手段。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渎职侵权案件侦查手段上有所改进,但仍然以口供为中心,侦查手段有限,同时随着新修改《律师法》的实施,对此类案件的侦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提高侦查质量,转变侦查方式,有必要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通过立法为职务犯罪的侦查提供必要的方法和途径保障,明确特殊侦查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例如,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监视(秘密跟踪和守候监视)等应当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重要法定手段。[3]
3.建立案件协查配合模式。各级院侦查指挥中心应加强工作联系,充分发挥其协调配合作用,强化地区间办案协作配合体制。为保证协查机制的良好运行,应对协查协办的登记、汇报、工作部署、监督检查、回复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制度对查复的时间也应作明确的规定。[4]
4.完善并落实反渎职侵权案件质量跟踪机制。侦查部门要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的协调与沟通,着力解决认定渎职侵权犯罪分歧意见大,致使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不高的问题,特别是对重大疑难案件,要主动邀请侦监、公诉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及时听取不同意见,完善补充证据,确保诉讼工作依法顺利地进行。要落实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备案和初查立案报批制度、定期通报工作制度、备案审查制度、撤案制度;同时,应严格落实检察机关对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介入调查制度。用机制规范执法,推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