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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与公诉部门缺乏沟通协调。检察机关内部协调沟通不够,是造成渎职侵权案件起诉率低的原因之一。有的反渎职侵权部门没有树立“侦查为公诉服务”的观念,片面强调保密而忽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重要性;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存在“一送了事”的思想,对侦查过程中掌握的涉案单位的工作流程及法定职责与公诉部门交流不够,没有及时跟踪了解公诉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的审查意见,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而渎职侵权案件对于公诉部门来讲,案件数量相对较小,深入研究相对较少,容易产生认识上的不一致,加之协调沟通不够,难以形成统一认识,也就不能形成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合力。


  

  3外部执法环境欠佳。一是由于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认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主观恶性小,忽视了其严重的客观社会危害性,特别是此类案件的因果关系较为复杂,加之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大多还是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没有中饱私囊的过失犯罪,党政领导往往以“为公犯罪”、“交学费”等借口予以开脱,因此查办此类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都或多或少地受到干扰和阻力。二是一些行政机关普遍存在部门保护主义的思想,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故意设置障碍。有的拖延提供、甚至不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使得检察机关难以获取关键证据。三是法律宣传力度不够,致使社会上很多人对这项工作职能不了解,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遇有这方面的线索却不知该向什么部门举报,大部分群众不清楚检察院还负有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职能。


  

  二、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对策建议


  

  (一)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检察机关要加强渎职侵权检察的宣传力度,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发现、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取信于民;应当充分利用媒体、新闻的舆论作用,向社会、公众大力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行为特征和严重危害,通过联动和互动的方式,营造反腐倡廉的强大声势,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加强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1.加强学习培训。由于“两法”的修改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调整了渎职犯罪主体。新领域、新罪名涉及的行业包括了司法、工商、税务、房屋土地、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招收等,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工作流程、业务知识、行业规定,因而要求渎检干部在熟练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还要了解和掌握相关行政法规,熟悉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知识,以增强发现犯罪线索、查处犯罪的能力。因此为提高反渎职侵权侦查工作水平,培养锻炼出更多的侦查人才,建议加大培训投入,丰富培训方式。一要聘请优秀师资,举办高水平的培训班;二要邀请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海关等专业人员为干警讲解专业知识;三要改革培训方式,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与法学院校、公安、国家安全机关联合办班,提高反渎职侵权干警的侦查理论素养,丰富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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