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王援东
【摘要】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在执法观念、侦查水平、工作力度、办案质量和效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以天津市检察机关为例,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还存在着侦结率、起诉率、判决率低等案件质量问题,制约着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全面提高。我们应采取措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规范办案模式、开拓案源,以增强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能力,提高办案质量。
【关键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案件质量;对策建议
【全文】
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实际情况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侵权类犯罪案件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此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财产、生命损失也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目前反渎职侵权工作在检察工作中仍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与科学发展的要求尚有差距,与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尚有差距,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尚有差距。[1]
笔者曾深入到多个基层反渎职侵权局调研,查找分析当前制约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深入探索反渎职侵权工作规律。本文对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工作的科学发展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一、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初查环节的问题
初查环节问题主要表现为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办法不多、初查的针对性不强。初查是案件侦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对于查办工作的深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实践中有的单位在初查和案件线索的管理上具有较大随意性,如没有确定专人管理、筛选,发现案件线索的办法不多;没有严格执行上级院的线索管理机制,甚至出现瞒报线索的情况等等;而有的单位在初查环节不注重细节,使初查成了“粗查”,缺乏初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没有严格按照立案条件收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而是寄希望于立案后的侦查措施上,导致盲目立案、草率立案,给案件质量问题埋下伏笔。此外,实践中还存在有的案件在初查中过早暴露办案意图,给被查人留下可乘之机,串供或毁灭证据,致使无法立案的情况,浪费了宝贵的线索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