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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作品与首次销售原则

  

  表面来看,唱片中的许可协议明确地将唱片的所有权保留在原告手中,并且表明这些歌曲只是许可接受者使用。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唱片所有权未发生移转,交易性质属于许可而非销售,首次销售原则无法适用?Otero法官认为法院在判断一个交易的本质到底是许可还是销售(或赠与)时,应分析交易的“经济现实(economicrealities)”,协议给自己贴上“许可”的标签并不能影响法官的判断。他认为,在本案中,以下几个“经济现实”可以判断出该交易本质上属于销售(或赠与)而非许可:其一,原告将推广版唱片邮寄给音乐界人士时并未要求其返还,而许可的一个典型特征是要求返还标的物。其二,原告并未要求音乐界人士为其获得及保有唱片而多次性支付报酬(recurring benefit)。[14]既然音乐界人士在获得唱片时获得了所有权,那么从音乐界人士受让唱片的特洛伊·奥古斯提纳自然成了所有权人。由此,2008年6月美国加利福尼亚中心区联邦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概要判决,认为首次销售原则应予以适用,被告的侵权责任并不成立。


  

  (二)带有“点击接受的许可协议”的计算机软件


  

  2009年的沃纳诉欧特克案(Vernor vs.Autodesk)涉及的是软件作品是否适用首次销售原则的问题。沃纳先生从CTA公司(Cardwell/Thomas& Associates, Inc)购买了欧特克公司的AutoCAD软件,该软件最初是由CTA公司从欧特克公司购买的。在安装Autodesk软件之前,用户必须通过点击接受软件中所附的“软件许可协议”。该协议中含有对转让和使用的限制,并且还要求如果软件进行了升级,用户必须将以前的版本销毁。CTA使用的是AutoCAD软件的Release 14版本,但后来升级到了新的版本。在安装了新版本之后,CTA公司并未销毁Release 14版本的软件光盘,而是将其以折扣价卖给了沃纳。沃纳购来软件之后,将其在Ebay网上销售。欧特克公司得知沃纳在网上销售AutoCAD软件,认为其构成版权侵权,便向Ebay发出通知要求其封锁沃纳的账号。沃纳于是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他转售二手的Release 14版本软件光盘的行为受到首次销售原则保护。[15]


  

  地区法院在审理该案而参照先例时,发现之前的4个案件互相冲突。根据MAT、 Triad以及Wall Data案,欧特克公司在软件交易时附加了一个限制性的许可协议,这样该交易便不是销售而是许可,首次销售原则不能适用。而根据United States v. Wise案,欧特克公司转让软件光盘应被视为销售,首次销售原则应当适用,因为交易的现实情境暗示了对软件光盘永久的占有。地区法院适用了最早的案例,即United States v. Wise案,支持了沃纳的主张,认为他是软件光盘的所有权人,受到首次销售原则保护。欧特克公司不服该结果,向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了上诉。[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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