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追赃困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绝大多数涉案金额巨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为例,个案涉案金额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超过亿元的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受害群众的集资款项或是被非法集资者用于投资转贷、风险经营,或是被其非法占有、挥霍,案发后大部分资金已无法追回,造成的经济损失非常严重。如方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损失高达1.8亿元,目前追缴、扣押及冻结款物仅为100余万元。追赃少、变现难的窘境往往又是引发被害人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的直接诱因。
二、破解涉众型经济犯罪难题的对策
(一)创新性地适用刑法基础理论,解决实体问题
1.用间接故意理论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的目的”
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非法占有的目的”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目的犯没有间接故意。但是笔者认为,间接故意同样可以认定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揽他人存款的行为,使其产生了告知投资人所承担的风险和随时通报经营状况,特别是重大资金困难状况的义务。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法支付高额回报,也明知自己将会因他人的错误而获得非法利益,却不明确告知投资人,任由他们继续注人大量资金,放任他人受损失而自己非法获利结果的发生。此时无论行为人先前支付了他人多少回报,主观方面都发生了转变,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以共犯理论为基础确定追究层级及非典型共犯
(1)综合考察主、客观因素,合理确定追究层级
涉众案件的涉案人员构成非常复杂,对于庞大的金字塔结构所涉及的人员追究到哪一级,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追究策划者、组织者、积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一般没有争议,焦点在于中下层的大量人员。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逐个考量,而不应一刀切地决定追究到第几级。一方面要查清嫌疑人是否明知整个公司及其个人行为的性质,即是否明知自己或公司进行的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另一方面要针对其个人实际参与的行为,参照个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决定是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2)综合考虑主观状态及后果,确定是否追究实施骗术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