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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难题对策研究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涉众案件之“众”有人数与钱数的双重标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个人非法吸收30万元或30户以上的,应予追诉。实际办案中发现30户很难达到,而30万元的标准却很容易突破。有些犯罪嫌疑人只非法吸收3、4户的存款甚至有的只是1、2户,数额就远远超过了30万元,这种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就显得不是很恰当,不予追究又违背法律规定,有放纵犯罪之嫌,处理起来缺乏依据。


  

  (四)被害人方面工作繁重


  

  1.被害人态度对立严重,干扰司法


  

  案发后被害人对案件的态度往往分为两派,一派对嫌疑人恨之入骨,坚决要求司法机关严惩;另一派则对嫌疑人仍存侥幸心理,认为再有一些时间,他们可能能实现所许诺的高额回报,因此要求司法机关撤销案件,释放嫌疑人,给他们机会和时间去实现他们的承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一方面多方上访,制造舆论给司法机关施压,另一方面与司法机关对立严重,有时也会发生冲突,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2.“自愿被害人”的存在


  

  由于涉众案件影响大,有些案件中政府为了平息群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拿出部分资金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但是,近来办案人员发现,有些被害人就是以往类似案件的被害人,他们先前拿到了政府的补偿,认为反正最后有政府支撑,最起码不会赔,能赚到高额回报更好,因此,不再是简单的“被骗”,而是自愿地把钱投入到非法集资人手中,成为“自愿被害人”。


  

  3.取证工作量太大,以致证言取得不规范


  

  由于涉及人员多、资金繁杂、无财务账目等因素,涉众案件取证难度很大。有些地方由于涉案人员太多了,工作人员一一录取证人证言需要的时间太长,他们就利用原有的传销层级,指定上线负责把下线的被害人姓名和涉案金额简单做一下登记,就作为证据使用。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难以达到据以定案的证据规格,案件质量受到影响。


  

  4.追加诉讼现象较多


  

  个别涉众案件有很强的跨地域性,有些被害人不知道嫌疑人已被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由于不知情而没有报案,等到案件程序结束后,其他的被害人发现自己被骗,又陆续报案,导致程序又重新启动,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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