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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难题对策研究

涉众型经济犯罪司法难题对策研究


吴玉光;张秀山;边学文;王琦


【摘要】涉众型经济犯罪在实际办案中反映出来了在主观故意、犯罪数额、打击面大小、被害人工作和追赃等方面存在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文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一,创新性地运用刑法基础理论,解决实体问题,其中“用间接故意理论创新解决主观方面的确定”、“对‘自愿被害人’坚决予以打击”的主张堪称本文的亮点;第二,综合运用诉讼法原理,正确处理程序性难题,其中“对犯罪总额,可采取‘就低原则’与‘优势证据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则是作者的创新主张;第三,追求多个效果相统一,合理确定打击面。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犯罪目的;犯罪数额;共犯;被害人
【全文】
  

  一、司法机关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遇到的问题


  

  (一)主观故意难以确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指被害人人数众多,以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为主要特征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型犯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合同诈骗型犯罪(主要是以房屋中介形式进行合同诈骗等)。大多数涉众犯罪,如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均为目的犯,即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绝大多数的涉众犯罪分子在开始实施犯罪的时候,为了使受骗群众相信其“高额回报”的谎言,都会在一定时间内、一定范围内履行其承诺,以达到吸引更多资金的目的。当他们所吸收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后,他们无力支付或故意拒不支付当初承诺的“高额回报”,但并不停止继续吸纳新的资金。而所有的嫌疑人在被传讯后,几乎无一例外地辩称:他们所经营的项目具有产生高额回报的可能甚至是必然,完全可以实现其承诺,后来只不过是由于经营不善或出现意外情况才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确定其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往往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


  

  (二)犯罪数额难以确定


  

  1.被害人不能尽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涉众案件的被害人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地域分布也较广,因此有些被害人并不知道案件的侦办情况,其本人也没有发现被骗,没有报案,因此没有及时参加到刑事诉讼中来,他们投入的资金也就没有被纳入涉案数额。另一方面,有些被害人在案发后仍存在侥幸心理,希望能让嫌疑人继续经营,以拿到其预期的收益,因此主动选择不参加到已经开始的刑事诉讼中来,给涉案数额的认定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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