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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性住房研究

  

  (三)创新模式,形成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长期以财政投入为主,将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为此必须创新模式,主要包括:


  

  1.地块选择


  

  选择城市其他商业开发价值高的地块,与棚户区地块捆绑改造、市场开发,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和偿还贷款,这种移丰补欠、市场化运作的创新模式,通过商业化开发实现收益,既减轻了财政负担,又确保了保障性住房项目顺利偿还贷款本息。


  

  2.特许经营和管理


  

  政府在经济租赁住房领域可采取特许经营和管理,政府则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提供优惠,以促进企业持续、稳健经营。特许经营期满后,将整个项目交还政府,通过市场销售回笼资金。通过这种模式既满足了经济租赁住房的社会需求,又实现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3.构建住房政策性金融体系


  

  积极探索建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金融机构,构建住房政策性金融体系。因商业性金融机构的赢利性与保障性住房体系的政策性之间的矛盾,可通过建立专门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或者带有政策性、扶持性的金融机构,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消费提供便利,建立系统的优惠贷款体系。


  

  (四)建立多元化分层次的租赁住房供应模式


  

  保障最低收入群体住房需求的同时,也保障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其次在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购房贷款优惠的同时还提供了优质的租赁住房和给予一定的租房补助。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租赁住房,一方面可以满足部分家庭的住房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架起通往购房市场的桥梁,在减轻购房需求者生活压力的同时为其提供积累资金的时间。


  

  (五)建立全面和动态的住房保障管理


  

  所谓住房保障的全面和动态管理机制,不仅应当涵盖从租赁补贴到实物配租配售等所有住房保障方式的全方位管理,同时也应当包括从准入、监管到退出的全过程管理。


  

  1.准入机制


  

  为了能够对申报情况进行准确核对,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民政、人保、税务、房管、人行等部门联网的“居民收入状况核对系统”,通过建立起来的“电子比对专线”,可以直接查看申请家庭的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等信息,从而了解申请家庭的实际收入状况,并与其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在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当借鉴香港、新加坡的“轮候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这样就能从根本上杜绝保障对象错位、福利“搭便车”现象。


  

  2.动态监管机制


  

  必须建立专门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人员对保障性住房进行全过程的动态监管。香港是一个仅有600多万人口的城市,但从事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人员就多达8000多人。应尽快建立市级政府的住房保障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监管人员。仅有市级政府的专门管理机构还不够,还必须将其职能延伸到街道和社区,依靠基层力量才能真正做到动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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