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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政治回顾与展望

  

  二、不断完善的宪法规范体系


  

  1949年9月27日,在通过《共同纲领》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先行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这是民主立宪建国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共同纲领》的配套立法,与《共同纲领》一起构成临时宪法的基本框架。从这样的意义上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成为六十年立宪史上最早的宪法相关法。与“五四”宪法相适应,宪法相关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旺盛期,选举法、组织法等宪法相关法为完善国家和地方政权体系提供了有力支撑。但随着“五四”宪法自1950年代末对政治生活作用的减弱和消失,宪法相关法制建设也几近沉寂,一直到1970年代末才得以恢复重建。自改革开放以来,宪政建设进入了一个不断完备的过程,三十年的建设成就首先表现在宪法规范体系的不断完善上。以“八二”宪法文本为基础,包括四次修改宪法形成的宪法修正案,完善和发展了宪法规范体系的主体部分,除宪法及其修正案外,宪法相关法是不可或缺的宪法渊源,健全和完善宪法相关法因此成为宪法规范体系建设的重要层面,宪法相关法制建设成为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尽管宪法相关法这一概念在学术界还没有被普遍认可,但国家立法规划、政府白皮书等官方文件已经采用这一术语,在构建法律体系、划分法律部门上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七个类别共49部法律将进入制定和修改程序,其中第一类为宪法宪法相关法,涉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家赔偿法等。宪法相关法实际上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在已经形成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统帅,宪法相关法是主干之一。[6]关于宪法相关法的范围,目前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二○○八年二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的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分类目录”列举了39件宪法宪法相关法,除“八二”宪法及其修正案外,还包括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国籍法(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国旗法(1990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立法法(2000年)、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监督法(2006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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