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通过上文对《人民法院案例选》(1992-2010)社会保障权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宪法层面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目前尚未提上议程;而在法律层面,虽然有关社会保障权的各子权利内容在逻辑上都具有可诉性,但在现实中,其却呈现出诸多不足:
首先,从案例整体布局看。当前我国有关社会保障权可诉性案例的分布很不均匀。从已有统计数据来看,社会保障权案例主要都是集中在社会保险权之工伤保险领域,特别是工伤认定方面。而对于社会保障权之其他领域,如社会保险权之医疗与生育保险领域、社会救助权领域、社会福利权领域,其可诉性案例可谓“凤毛麟角”。
其次,从案例适用依据看。在社会保险权之养老保险、医疗与生育保险等领域内,由于国家出台的立法政策、法律文件多尚处于“决定”、“通知”和部门规章层次,而现行行政诉讼体制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能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因而,在具体处理上述案件时,人民法院往往被陷入无法律法规可依、或有法律法规可依,却又因受法官业务素质整体偏低等因素影响,而径行违法适用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境地。
再次,从案例所表国家义务维度看。上述《人民法院案例选》之社会保障权案例,主要体现的乃是国家对社会保障权的尊重和保护义务。以占绝对数量优势的工伤保险案例为例,以上案例的诉讼目的,即基本上都是为了防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用工单位对受害人社会保险权的侵害。而事实上,众所周知,社会保障权的根本目的,乃在于为那些处于弱势或者是特殊情形下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换句话说,从义务视角来看,社会保障权的重心乃在于国家具体给付义务的履行。而纵观上述带有明显给付性质或特征的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之养老保险等,其可诉性案例就如沧海之一粟。
最后,我们认为虽然当前我国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维护,还亟须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对社会保障权法定义务的最终履行还任重而道远,但我们亦无需妄自菲薄。因为,依据本文对社会保障权可诉性及其程度的分析,我们发现近二十年来,我国关于社会保障权实践机制的建设,并非没有任何成功经验。作为例证,在工伤认定案件中,法院对劳动者权利和利益诉求的一贯支持;在社会优抚权案件中,法院对《行政诉讼法》相关条文的扩张性解释。如是等等,这些都是国家践行社会保障权法定义务的进步因子。它们目前虽是星星之火,但注定可以燎原!
【作者简介】
龚向和,男,湖南邵阳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邓炜辉,男,湖南衡阳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会权的可诉性及其程度研究”(07CFX010)研究成果。
关于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内涵,学界存在诸多争议。本文采通说,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指社会成员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等因素,暂时获永久地丧失工作能力、失去工作机会,以至收入不能维持必要的生活水平或相当的生活水准时,有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它主要涵括社会保险权、社会优抚权、社会救助权、及社会福利权等子权利内容。参见张慧平:《论社会保障权》,载杨海坤:《
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3页。
根据《人民法院案例选》编写说明,“它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反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司法水平,总结经验教训,指导审判业务,促进理论研究……。”“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概况和一定时期社会概貌的如实反映,是指导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形式……,是法学研究的基础资料和法学教育的丰富素材。”笔者进而认为,以连续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作为研究标本,不仅可以避免本文案例选择标准的不一致性,同时还可以通过对其总体把握,以勾勒出社会保障权维护的整体面貌。故,选用《人民法院案例选》进行分析。
其中,作为例外,“孙银不服毫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是以原告败诉而告终。其败诉理由为,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16条第二项规定,“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并且不是因为工作而醉酒导致的伤亡,不构成工伤。”详见《人民法院案例选》,第7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522-528页。
这5个案件分别是:(1)“余启良不服泸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27-233页;(2)“罗寿芬等诉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36-444页;(3)“林国雄诉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85-393页;(4)“宋德鸿诉东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6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405-414页。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文件主要有:1991年的《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1992年的《
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年的《乡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颁发》,1995年的《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1997年的《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的《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等。
这5个案例分别为:(1)“张宝珍不服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作出的养老保险裁决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92-99年合订本·行政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33-736页;(2)“上海嘉华会计师事务所静安业务部不服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裁决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04-408页;(3)“黄兰芳诉海门市劳动局退休管理行政处理决定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328-332页;(4)“范爱民诉清河区财政局不依法发放退休工资、福利待遇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32-440页;(5)“黄萍萍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待遇确认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240页。
这5个涉及社会优抚权的案例分别为:(1)“席福宗诉笃忠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3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34-337页;(2)“赵贵金诉任丘市民政局不依法发放抚恤金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38-446页;(3)“谭国华诉河南金龙精密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新乡科学仪器研制中心劳动争议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28-431页;(4)“王泽隆请求合江县民政局发放抚恤金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76-380页;(5)“李彦启等诉邳州市陈楼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优待金给付义务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461-4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