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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无权积德

  

  谈到吴英案有哪个不对我国现行的非法集资刑法规制立法满腹异议呢?茅于轼先生不就公开指出非法集资这个罪名不成立么?是的,环诸全球,用刑法规制民间金融的国家并不多见,而坚持市场经济制度之国家用严厉至死刑的刑罚来遏制民间金融开花结果的更是绝无仅有。在其他国家,对于民间金融秩序多以“侵权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来规制,用刑法来规制的属于鲜见之少数。但我国刑法却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等数个罪名来规制,这不能不说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的另例和异数。既然是另例和异数,那当然就难免与普世性的道德法则磕磕碰碰甚至格格不入。而在这种没有宽容到给大众道德理念一席之地的上梁恶法之下,身为下梁的司法当然只能处于“陷于不义”的被动之境。


  

  在成熟的宪政国家,面对丧失道德伦理要求的恶法法官不会手足无措,而有可能使出宪法审查的杀手锏,宣告此等恶法因违反宪法所保护的公共道德法则而无效。但不幸的是,我们的民主宪政尚处于襁褓之中,法官解释宪法始终“名不正言不顺”,宪法始终游离于法庭之外。所以,面对诸如刑法199条这种恶法,法官惟能喟然长叹--宪法审查这种除恶存良之武器我国法官又何尝不想呢--恶法亦法。


  

  既然如此,那我们又有什么理由对法官求全责备、批判挞伐呢?相反,我们不但不应一味地指责法官,还应该坚决地维护和尊重法官这种看上去不可思议的判决。因为这不是法官的错,这种视生命如草芥的判决系作为上梁的立法不正所致,而非身为下梁的司法自身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违反宪法不予追究。是故,直面吴英的悲剧,请求法官刀下留人、呼吁法官积德,在时间上错了--理应在判决作出之前以书面形式有理有据地这么吁请,在对象上亦错了--应该向国家主席呼吁特赦或进立法机关去提议废止这种排斥人权和人道的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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