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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无权积德

  

  其实,在法官的裁判过程中,所有人都有合法正当的途径去向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以影响法官、以拯救吴英。众所周知,在沈阳刘涌案中,十余位刑法专家向法院出具了旨在把刘涌从死刑边缘拉回来的《专家意见论证书》。吴英被逮捕是在2007年3月,一审判决在2009年12月,时隔两年又8个月。吴英上诉是在2010年1月,二审判决在2012年1月,时隔整整两年。在这两个阶段共计4年8个月的时间里,金融专家、刑法学者及其他公共知识分子哪里去了?为什么就不见他们向法庭提供论证意见书以引导或影响法官的法律适用?难道就因为负债累累的吴英没钱而黑社会老大刘涌金山银山?


  

  既然判决前泰然处之,浪费了合法正当地说服法官的有利时机,那判决之后又有何道理对判决结果竭尽指手画脚之能事,对法官大谈刀下留人、为法治积德呢?这前后两重天的巨大反差能叫人不怀疑其“醉翁之意不在酒”么?当然,更关键的不是动机问题,而是法官无权积德这一基本的法治原理问题。


  

  法官回避制度,决定了裁判法官与吴英及其他涉案人员之间不存在任何的爱恨情仇。法官作为普通人或许像我们一样对刚刚三十出头的女青年判处死刑充满恻隐之心,但在法庭上以法官的身份判决本案时,他首先想到的不应是内心的道德法则,而只能是法律规定。当法律与道德相冲突时,法官的角色只能是守护法律。社会公众完全可以考虑案件的道德处境而宽恕被告,但法官恰恰不能这样做。他必须忠实地依据法律的规定判处被告某种法定刑罚。纵然离开法庭之后法官毅然以一介平民的身份去请求国家元首赦免被告,但在法庭上他还是必须亲手处以被告法律所规定的刑罚。


  

  司法判决背叛道德法则其最主要的原因往往不在于司法本身,而在于立法。立法和道德不可分离,任何良好的法律都内涵着大众所认可和信仰的道德法则,而背离公众的道德信条则是所有恶法的共同特征。但对于法官而言,法律和道德只能彼此独立。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严守既定的或良或恶的法律而无权以某种道德戒律来判决案件,否则,法官迟早有一天会以道德的名义抛弃法律。而道德取代法律成为裁判案件的基本准则之时,必将是民主法治沦陷和伪道德肆虐泛滥之日。舍弃法律的“文革”恶梦可谓是不远之殷鉴。


  

  立法与司法之间的关系犹如上梁与下梁。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当立法不正即所立之法为恶法,那司法必然不正即判决结果一定是荒谬的或显然与大众伦理道德观念相冲突。吴英案就是立法不正司法歪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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