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无权积德
刘练军
【关键词】法官
【全文】
2012年1月,吴英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此裁定甫一宣布就掀起了吴英案社会舆论一边倒的第二波高潮(2009年的一审乃第一波)。毫无疑问,如果舆论真的可以审判,那吴英现在不是在继续集资,就是走在继续集资的路上。但法治国家禁止舆论审判,所以吴英不但不可能继续集资,而且只能呆在看守所等待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
吴英案一边倒的巨大民意舆论其来有自,与大多数法律人和其他教育背景的公共知识分子的鼎力推动息息相关。没有这些人的有意识的合力参与,吴英是生是死不可能如此扣人心弦。
但依愚见,一些法律人尤其是无法学训练的公共知识分子对吴英案的诸多评判意见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值得吾人警惕,文化学者易中天的“法官积德论”堪称其典型代表。
针对吴英案的死刑判决,易中天在其新浪博客上公开呼吁刀下留人,他说:“我不懂金融,也不懂法律,对吴英案更知之甚少。但我知道两点:一,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二,本案事实部分不清……请最高院的法官大人刀下留人,最好能够重审!”他认为,法官“大人勾决的朱笔只要现在停住,就是为法治积德,也是为自己积德”。
不懂法律又为什么要说“经济犯罪不判死刑,已经成为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这种既于法无据又与事实不符之主观臆断?我国刑法第199条不是明文规定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么?在厦门远华走私案中,王金挺、黄山鹰、庄铭田等人不就因走私这种经济犯罪被判死刑了么?被告人唐亚南不正是像吴英一样因犯有集资诈骗罪在2008年被安徽亳州中院判处死刑了么?
既然“对吴英案更知之甚少”,那又凭什么提出“本案事实部分不清”这种没有调查就发言的主观猜想呢?从案卷上看,吴英案事实并不复杂,案情事实基本上比较清楚,在审判过程中争议的重点不是事实部分,而是法律适用部分。
在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及第199条(集资诈骗罪的加重处罚条款)之间,到底适用哪条来判决才是此案之关键。如果以第176条治罪那结果就没有震憾性,因为最高也只判处十年徒刑;但如果适用第199条那结果就完全不一样,它意味着吴英面临死刑的致命判决。而在第176条、第192条和第199条之间何去何从,这属于法官的职权及自由裁量范围。不管法官最后的选择如何,我们都只能保持理性克制、服从并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