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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实践分析

  

  (四)对决策全过程性评估的缺失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是指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整个过程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以及决策效果进行的评价,涉及决策问题评估、决策规划评估、决策执行评估、决策影响评估等一系列活动和内容。依据决策评估的对象,可以将评估的内容分为三大类:预评估、过程评估、结果评估。核心内容在于结果评估。合理的决策评估制度是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环节。决策评估要坚持目标导向的原则,一般而言,达到目标的决策是正确的,反之则不正确。


  

  目前,我国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中,很多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例如,《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草案的承办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政府。”《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29条也规定,实施决策实行决策后评估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评估不仅仅是决策实施后的工作,而应该贯穿整个决策及其执行过程中,评估具有全过程性。因此,在今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实践工作中,需要进行多阶段的评估,让评估的各个阶段一环扣一环,形成有效机制。


  

  (五)决策体制内重定性分析,少定量分析,决策方法单一


  

  定性分析主要依靠决策者运用社会科学原理,根据个人的经验和认识能力,从对决策对象本质属性的判断入手,了解方案的性质,然后进行决策。实践说明,要实现科学决策仅仅依靠定性分析是不够的,还必须运用定量的方法,要把线性规划、排队论、存储率等教学方法引入决策,并借助电子计算机编制出决策模型,以寻找出最佳方案。


  

  所以,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在决策过程中引入定量分析,可以有效避免和克服行政决策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提高行政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推动决策的科学化进程。


  

  目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对定性、定量分析在规范文本中未有明确的体现,其研究和运用有待进一步探索。与此同时,行政决策的方法也不够多样、科学。例如,2008年《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全文仅8条,整个规范性文件只是原则性规定。全文没有充分考虑到全程评估、可行性分析、决策后及时反馈等决策方法的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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