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决策心理因素考虑不足
在对我国现有地方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状况分析中发现,目前我国对决策过多强调了理性和运用分析的方法,几乎没有涉及调动决策者主观能动性的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可否认,决策者的经验和直觉是发挥了很大作用的,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表现得更为明显。既然如此,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中就有必要适当考虑加入决策心理的因素,使得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更符合实际,更有操作性。
决策者个人的偏好也是影响重大行政决策的一个因素。有的决策者擅长分析,有的决策者相信直觉;有的决策者喜好单打独斗,有的决策者擅长团结协作;有的决策者注重细节,有的决策者提纲挈领……程序需要稳定性,所以必须尽量地排除决策者个人的偏好,防止决策的偏差。不能因为决策者个人的喜好、偏私而导致决策失误。在现有的文本中,往往运用集体审议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9条、《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19条、《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25条规定了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真正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三)事前、事后监督缺乏
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对于督促各级行政决策者及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有着重要的意义。行政决策的监督按照监督的时间划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目前,我国大部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性文件中,对决策执行中的监督都规定得比较详细,如监督的主体、监督的方式都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决策前、决策后的监督存在缺失。
例如,《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建立决策监督机制。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执行的督查、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省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确保决策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督查情况”。
事前监督是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实行监督,以判定待实施决策的合法性和正确性。其目的在于评价提出的方案和实施方案的手段是否科学。事后监督是在部分完成或全部完成决策任务之后,监督检查行政决策是否正确,行政决策的预期目标是否实现,确定决策完成的及时性、充分性以及操作程序和手段的合法性,并且分析出现偏差和失误的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今后改进的措施。而目前,事前、事后的监督显得较为不完善,监督主体、监督方式等相对不明确,有待进一步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