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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实践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地方还未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或仅仅就某一项程序制度制定规范。分析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不同地区行政法治发展程度存在差距,有的地区不愿投入财力与人力来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只选择对某一项程序制定进行规定。另一方面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还在部分地区的领导头脑中残存,认为没有必要制定专门规范、设置繁琐的程序来限制自己手中的决策权。


  

  三、对现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文本的评述


  

  (一)规范中有些程序制度未设置或较少设置


  

  根据前文统计,目前,在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现有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中,还未设置的程序制度是弱势群体保护;涉及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来说全国只有一个,即《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点试行和区域协调在大多数规范性文件中也运用得较少。


  

  例如,《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10条第2款规定,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视决策需要,对决策草稿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总体来说,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至今还未能实现,这说明在地方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于资源、环境的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未来的国际格局很大程度上是由资源与能源所左右。低碳经济、低碳生活、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基于国际国内形势,今后,我国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时必须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因素,防止决策偏差。


  

  再如,在试点试行指标中,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第3条第5项规定,“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作出正式决定。”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对涉及面广,属于探索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先行试点,经实践检验可行后再推广实施。”内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第4条第5项规定,“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作出正式决定。”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中都涉及试点试行指标,对涉及面广、实验性或探索性的决策都要求先行试点,以防止决策偏差或错误,但可惜只有约16%的规范性文件对此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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