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具有省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的省(直辖市)约占全国31个行政单位(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不含港澳台地区)的29%。
市级的主要有:《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2010年4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1月5日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及听证办法》(2010年1月1日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09年2月20日施行)、《连云港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暂行办法》(2009年4月7日施行)、《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2月4日施行)、《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1年1月施行)、《大连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2009年8月1日施行)、《衡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2009年7月22日施行)、《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5月22日施行)、《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2006年8月1日施行)、《赣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2005年7月1日施行)、《太原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2005年11月1日施行)、《成都市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2004年6月1日实施)、《昆明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2009年9月27日实施)、《中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办法》(2003年3月19日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的通知》(2007年4月16日实施)、《汕头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基本程序的规定》(2002年5月1日施行)等。
代表性的区县级规范有:《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2008年5月28日颁布实施)、《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2009年7月15日施行)、《大竹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09年8月14日颁布实施)等等。
综上可见,在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设已越来越得到地方各级行政部门的重视,相关的立法与规范性文件还在陆续出台,与之配套的具体执行措施也在不断探索与完善之中。但是,我国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缺少必要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制。从已颁布实施的程序性法律文件可以看出,目前没有涉及行政决策的中央立法,中央政府进行行政决策依然处于无程序法可依的状态。中央立法缺位制约了我国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水平。
二、现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中运用的程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