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实践分析
杨寅;狄馨萍
【摘要】近年来,我国地方层面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立法与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方兴未艾;与此同时,中央层面的立法显得较为滞后。及时、全面地梳理地方立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归纳、分析其中的积极经验与不足,对完善我国的政府决策体制、机制,对中央层面适时出台行政决策领域的立法具有重要作用与积极意义。
【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
【全文】
行政决策程序可分为一般行政决策程序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就实践而言,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通常都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加以具体筹划,决定实施方案。将所有的行政决策程序都纳入法治的轨道,显然不切实际。从近年我国行政决策程序立法来看,通过法律规范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制的主要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归纳、分析重大行政决策立法中的基本特点与不足,提炼其积极经验,对完善我国的政府决策体制、机制具有重要作用,对中央层面适时出台行政决策领域的立法也具有积极意义。
一、我国现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立法梳理
(一)中央层面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
据笔者对国务院以及外交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等27个部委官方网站查询发现:在中央层面,截至2010年10月,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仅有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8年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2010年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其他27个部委均没有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专门规范性文件。而且,上述国务院的三个规范性文件也不是专门针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在中央层面上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存在缺失。
(二)地方层面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
根据笔者统计,截至2010年10月,通过地方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对重大行政(或事项)决策程序进行规定的省区(市)级立法主要有九个,分别是:《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09年4月1日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2009年3月施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2008年10月1日施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08年10月1日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2008年7月1日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2008年1月1日施行)、《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则》(2007年5月1日施行)、《重庆市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2006年1月1日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2004年12月27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