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养精神病人能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蒋艳
【关键词】非法拘禁罪
【全文】
一、基本案情
2010年3月9日下午6时许,李某经过宁远县文庙广场路段时,看见疯癫的一精神病人在玩,遂将其带至家中关押。同年7月底的一天上午11时许及8月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李某又分别将二名女精神病人带至家中关押。同年8月14日晚,三精神病人被公安机关解救。据李某交代其带回精神病人的目的是待精神病人的家人找来时,自己能获取报酬。经法医鉴定,三精神病人均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讨论焦点
李某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分歧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三精神病人虽为精神分裂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有自由意识,且目前无法律明确规定非法拘禁精神病人就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及罪行法定原则,对李某应以非法拘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精神病人的自由不同于正常人的自由,李某将三精神病人带至家中,虽不准外出,但室内有一个相对宽广的空间,有卧室、客厅、洗手间等,还购买了电视,三精神病人可以在其家中自由玩耍,不会意识到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因此李某没有剥夺三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虽然其对三精神病人进行了关押,但仍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四、处理结果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非法拘禁罪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五、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