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虚假鉴定结论诱发刑事错案
在本文的错案案例库中,有21起错案先前有罪判决的主要证据之一都是鉴定结论,[6]由于后来有罪判决被推翻,原来有罪判决依据的鉴定结论被证明是错误的,因此这些案件属于典型的冤错案件,即事实上没有实施犯罪的无辜者被错判有罪的案件。其中,12起故意伤害错案中出错的鉴定结论都是关于人体伤情的法医学鉴定,有4起错案出现了血型鉴定错误,有3起错案出现了痕迹鉴定错误,有1起错案出现了气味鉴定错误,还有1起错案由于检材缺陷导致了DNA鉴定错误。从导致虚假鉴定结论的原因来看,既有人为故意将鉴定结论作假的情况,也有非故意造成的鉴定结论错误,还有一些案件的鉴定结论错误原因不明,从现有资料上看,既有可能是人为故意作假,也有可能是因鉴定方法、操作失误或者不遵守鉴定程序等原因造成的结论错误。
鉴定结论作假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公安司法机关,只要“市场”有需求,一些鉴定人就会在面子、人情、金钱的驱使下利用职权故意制造虚假鉴定结论。一些鉴定人经不住人情请托、金钱利诱,出具了虚假的鉴定结论,间接造成了错案。二是司法机关在收集、保存、移送鉴定资料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手段、方式的行为也可能间接导致鉴定结论出错,由于公安司法机关负有取证的职责,因此由于不遵循取证规则而造成的鉴定结论错误也应属于故意制造虚假鉴定结论的范围。
无意中致使鉴定结论出错也可能导致错案。从理论上讲,鉴定结论错误主要源于实质性错误、概率性错误和操作性错误。实质性错误是鉴定所依据的理论、技术方法或所作的推论不具有科学性,导致鉴定结论自始错误。概率性错误是科学鉴定的结论依概率而存在错误的可能性。操作性错误是由于鉴定所使用的仪器设备的系统误差以及鉴定人操作中的随机误差而可能产生的鉴定结论的不准确。[7]根据具体的鉴定对象不同,还具有不同的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的因素。
无论是故意做假鉴定结论还是无意造成的鉴定结论错误,鉴定人都可能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可以表现在专业知识缺乏或滞后、违反职业道德、违反行业纪律或者违反鉴定操作规程等多个方面。此外,鉴定结论前后矛盾、鉴定文书不规范等现象也是频频出现,都可能诱发刑事错案。
【作者简介】
郭欣阳,单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
【注释】杨春洗、高铭暄、马克昌、余叔通主编:《刑事法学大词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版,第12页。
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
陈兴良:《错案何以形成》,载《公安学刊》2005年第5期。
如山东郭新才故意杀人案,浙江戴显火故意杀人案等。
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55页。
如河北李志平故意杀人案,北京董伟伟故意杀人案等。
吕导中:《论鉴定错误的产生及对证据认定的影响》,载《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