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供述和虚假攀供都可能造成刑事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能是出于某种动机自愿进行虚假供述或攀供,也可能是在外部因素作用下非自愿地提供虚假的供述和攀供。在我们的典型案例中,自愿型虚假供述尚无一例,自愿型虚假攀供则是虚假攀供的典型形态。在导致错案的非自愿虚假口供中,全部虚假供述都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外界强迫的屈从型反应。这说明,尽管虚假口供仍然要由被追诉者本人来作出,但外部因素的作用是造成被追诉者出具虚假口供的最主要原因。这种外力作用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外部约定。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约定形式是交易、提示、暗示、诱惑等,约定的内容主要是被追诉人将可能获得的各种利益。比如,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将有可能获得较轻处罚或不起诉等。二是外部强制。按照强制力的性质与程度,可以大致分为一般强制与严重强制两类,如设置陷阱、设计圈套等诱骗供述属于一般强制,直接使用刑讯手段则属于严重强制。通过对这些案例中刑讯逼供情况的调查发现,只有6%的错案的刑讯逼供得到了官方认定,有66%的错案中的被告人都有受到刑讯逼供的嫌疑,但未得到官方确认,确定“无刑讯逼供”的错案只有13%。这说明,虽然陈兴良教授所言的“每一起刑事错案背后,基本上都有刑讯逼供的黑影”[3]的说法有些夸张,但是刑讯逼供的阴影确实大面积笼罩着刑事错案。在司法实践中,外部约定和外部强制这两种手段往往交织在一起,共同作用形成非自愿型虚假口供,进而导致刑事错案。
(二)虚假证人证言诱发刑事错案
虚假证人证言主要是指证人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与案件事实、情节不相一致的陈述。在本文的案例库中,有39起错案先前有罪判决的主要证据之一都是证人证言。[4]其中,大约有1/4的故意杀人错案背后有虚假证人证言在作祟;约有2/5的抢劫错案背后能见到虚假证人证言的影子;有将近1/3的故意伤害错案缘于虚假的证人证言;强奸错案更是出乎我们的意料,这种“一对一”的刑事案件通常都被认为是缺少证人证言的,但因虚假证言而致错判的强奸案竟然也有将近1/4。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虚假证人证言确实是导致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逐一考察这39起错案中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动机,笔者发现,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况不外乎以下两种:一种是故意为之,即证人在作证时故意隐瞒真相,作出与案件事实、情节不相一致的陈述,俗称“伪证”。另一种是无意中提供虚假证言,就是证人在感知、记忆、表述案情的过程中,因生理或其他客观条件限制形成了不真实的陈述,俗称“错证”。其中有33起错案中的证人作了伪证,有6起错案中的证人作了错证。有24起错案中的证人被动作了伪证,即伪证行为人是在外力胁迫、利诱、欺骗、教唆之下明知证言虚假而出具伪证。这种外界力量既可能来源于侦查询问人员,也可能来源于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威胁。有9起错案中的证人主动作了伪证,即行为人蓄意虚构证言,陷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身感受案件事实”的普通证人主动出具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伪证往往出于两种动因,一是出于与被害人的特殊关系而竭力帮助被害人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惩处,二是为了使自己得到某种利益不惜陷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监狱友而言,主动作伪证的动机只有一个,那就是争取立功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