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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

  

  三、期待可能性的认定标准


  

  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实施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其判断的标准是什么?对此,学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行为人标准说,又称个人标准说,认为人的心理活动受客观影响的程度因人而异,所以,应根据行为人本人的情况,判断行为时是否具有期待可能性。迈耶、团藤重光等是该说的主张者;二是平均人标准说,又称社会标准说,认为法律适用于社会上的一切人,应将一般人置身于行为人行为时的特定情况下,确定行为人当时是否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小野清一郎、木村龟二等是该说的主张者;三是法规范标准说,又称国家标准说,认为法律规范体现着国家意志,应根据国家的利益和法律规范的要求,确定行为人当时是否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平野龙一、佐伯千仞等是该说的主张者。[10]个人标准说的理由是,期待可能性其意向本来在于对行为人人性的脆弱给予法的救助,判断其存否的标准也自然必须从行为人自身的立场去寻求,行为人标准说是期待可能性的题中之意,是期待可能性理论逻辑演绎的必然结果。[11]但对于个人标准说,一个人如果在一般人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仅仅由于超乎常人的智力、技术或经验而被要求承担责任,那么这种责任就失去了合理的根据。而且,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本身就表明了不可能期待其实施适法行为,依个人标准,缺乏确定性,结果会导致“理解一切就是允许一切”,使责任判断成为不可能,有碍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期待可能性理论要说明的是在何种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可为不法行为,而采取国家标准说,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为非法,行为人不得实施,只能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而不考虑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这样导致的结果是,没有期待可能性理论存在的余地。责难社会标准说的学者认为,期待可能性是基于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特殊行为环境而发挥其作为规范责任论的机能,社会标准说不考虑那种虽然可以期待一般人,但却不能期待行为人的情况,这违反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本来意义,无法体现行为人的意志对行为方向的左右。但是,期待可能性是采用个人标准、社会标准、还是国家标准,只是一个期待可能性的认定问题,即只是一个意志自由的测量问题。从期待可能性采用社会标准,不能得出期待可能性与意志自由无关得结论。[12]社会标准具有相对确定性、简便性和公正性,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也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实质。法律不是针对个别人而是针对一般人设计的,在认定期待可能性时,采用客观的标准,即社会标准是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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