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
李菁凤
【摘要】“法律不强人所难”是期待可能性最通俗的表述,其理论的出发点便是站在人性的立场上,限制司法权的适用。期待可能性要解决的是这样一个理论问题,当行为人的意志自由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时,如何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文在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认定标准等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对行为人“不得已”的行为,基于对“脆弱人性”的关怀,应当以无期待可能性为由减免刑事责任,同时作为超法规的责任减免事由,适用期待可能性时应持慎重态度,防止滥用。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责任减免事由;适用
【全文】
期待可能性指在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能够期待行为人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具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为有期待可能性,如果没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为无期待可能性。如果一个人基于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因为缺乏食物或其它生活必需品时,除却违法没有任何其它方法保全自己,比如在大饥荒中无法购买或接受施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偷窃,那么,该人完全可以获得宽恕,因为任何法律都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1]期待可能性理论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对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的有无和大小进行评判,从而确定行为人的责任有无和大小。如果依据行为时的客观附随情状不能期待行为人为合法行为时,采取非法的方式自然成为行为人的选择,对行为人的这一选择便应当减免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具有不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说明可以寄予行为人采取合法行为的期望,即存在着期待的可能性,则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这一选择,便当然的成为责难和惩罚的基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出发点便是站在个体的立场上,限制司法权的适用,其理论实质在于对行为人的意志自由进行规范性评价,即评定客观条件是否限制行为人的意志自由,是否允许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而允许与否是是否予以非难的界限。
一、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
在期待可能性理论诞生地德国,自德意志帝国法院表明了“根据现行法,行为人在故意犯罪情况下,法律规定之外的免责事由,不得予以承认”的立场后,在学术界贯彻了这样一种认识,即刑法在责任领域需要标准,这些标准虽然应当包含对意志形成的评价,但必须被形式化,并从法律上加以规定。[2]认为期待不可能性作为超法规的免责事由,不论从主观上理解或从客观上理解,都会减弱刑法的一般预防效果,如果无限制地适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就可能导致刑法的弹性过大,招致刑法的软弱化之虞。缺乏期待可能性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以缺乏期待可能性为由免除责任。因此,在德国,一般认为期待可能性是给过剩防卫、紧急避险等刑法上所承认的责任阻却事由提供理论基础的。与此相反,在期待可能性理论己根深蒂固的日本,通说、判例都认为它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其理由是,既然在实定法的背后,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思想,那么,在缺乏期待可能性时,便应解释为阻却责任。如果只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解释原理,就不能充分发挥这一理论的作用,有违该理论的本来意图。因此,日本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认为,虽然有必要注意德国理论界的动态,慎重地适用这一理论,但是,应该认为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是一般的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