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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专家解读

  

  方案一: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由实际经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名义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方案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实际经营人与名义经营人不一致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齐精智律师:方案一由实际经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名义经营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方案二由实际经营人和名义经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者所不同的是,在方案一种名义经营人所承担是替代责任,不正真的连带责任。而在方案中,名义经营人承担是真正的连带责任。


  

  方案一种权利人只能要求实际经营人首先承担责任,不足的才能由名义经营人承担。而在方案二种权利人可以直接要求名义经营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分先后顺序。方案二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齐精智律师解读:出租车分为公户与私户,公户车由出租车的单位承担,私户车由车主个人承担,和司机关系不大。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出质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出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修理或者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承揽人或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酒店、宾馆等服务场所提供泊车、代驾等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服务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提供试驾服务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驾驶的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六)机动车陪练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机动车,出卖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并交付机动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八)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机动车已交付给承租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同一机动车被多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最后一次转让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以买卖等方式多次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齐精智律师解读:以上均是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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