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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专家解读

  

  (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齐精智律师解读:驾驶人或被保险有重大过错或故意不是保险公司免除赔偿的理由。


  

  保险公司应当先予以赔偿后,在向过错人追偿。


  

  第十八条 未经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使用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齐精智律师解读:未尽许可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前保险公司都是拒赔。但保险公司的拒赔有悖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目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 适用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一)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二)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使用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四)其他应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具有过错的情形。


  

  齐精智律师解读:侵权责任法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条对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进行了细化。


  

  第二十条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齐精智律师解读:免费搭乘之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所以被搭乘方承担法律责任,不是因为免费搭乘行为,而是被搭乘方的有过错的侵权行为导致搭乘人损害的。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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