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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专家解读

  

  但从诉讼效率考虑,将两个法律关系在同一诉讼中解决,有利于法院实际处理案件,提高效率,防止出现矛盾判决。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对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或以之提供担保。


  

  齐精智律师解读:赔偿权利人基于第三者强制险对保险公司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与公益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中的保险金请求权。其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像其他财产请求权那样由赔偿权利人处分。


  

  第三条 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齐精智律师解读: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关机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原告。但如果上述机构替代侵权人向死者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此时,上述机构就能起诉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但即便如此,上述机构也不能起诉侵权人,只有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范围内起诉侵权人。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在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齐精智律师解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交通事故由交警从专业角度作出的事实判断,而非对交通事故责任的价值判断。交警作为行政机构,也不能行事法院的判断案件的权利。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事实的描述,没有对当事人的权益作出处分,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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