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术研究中,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所谓私人复制行为。这些行为中,有些更接近合理使用,而另外一些可能根本就不属于合理使用,即使复制者有合理使用的真诚确信。出于学术目的的私人复制包括:抄写、摘录书本或文章的一部分,复印作品的一部分,剪贴作品电子版的一部分,复制自己的文章以便保存(如果复制者已将该文章的版权转让给了出版商,这种行为也有侵权的可能),将自己作品的复制件寄送给批评家供其评论之用,复制所购买的杂志上的某一篇文章以便将该复制件带到实验室使用并避免杂志受到污损,复制一份作品与共事的来自另一个研究机构的同事共享,为无力购买杂志的研究生复制一件作品,利用从图书馆借来的杂志进行复制,将某一领域的资料收集起来著作研究档案,等等。学术界普遍认为上述复制行为都属于合理使用。而版权人则认为其中至少有一部分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外。
最后,私人复制的边界模糊不清。也就是说,何谓私人使用?其边界本身就模糊不清。在特定的复制环境下,所谓“私”究竟意味着什么?而与“私”字并列使用的“非商业性”又是什么含义呢?没有人能够作出准确界定。事实上,“商业性”或者“经营性”一直是商法中的一个主要概念,但不管是以商主体为基础还是以商行为为前提的商法理论都未能对该概念作出确凿无疑的界定,更不用说版权理论了。
六
行文至此,笔者仍然不能得出一言以蔽之似的结论。笼统地宣称私人复制属于合理使用或者侵权行为都未免过于武断,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私人复制的具体情形进行个案认定。由于私人复制属于合理使用的观点在社会公众心目中过于根深蒂固,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版权教育以提高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尊重版权不仅有利于版权人而且惠及全社会。只要社会公众开始考虑其所进行的复制行为是否合法,就已经算得上一种进步。 [10]
总之,属于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私人复制依然是摆在版权学者面前的一个哈姆雷特似的问题。
【作者简介】
彭学龙,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注释】See The Digital Dilemma: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formation Age, the National Academy Press 2000.
朱莉*科恩等:《全球信息化经济中的版权法》,中信出版社2003年版,第329页。
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页。
See Jessica Litman, Digital Copyright, Prometheus Books, 2001, P177.
Jonathan H. Blavin, Digital Copyright, Harvard Journal of Law & Technology, Volume 14, Number 2 Spring 2001.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 City Studios, Inc, 464 U. S. 417(1984)
Jessica Litman, Digital Copyright, Prometheus Books, 2001, P30.
Sega v. Accolate, 977F.2d 1510(9th Cir. 1992).
Campbell v. Acuff-Rose 114 S. Ct. 1164(1994).
The Digital Dilemma: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formation Age, the National Academy Press 2000, P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