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WTO协定的首次修订

  

  此外,为解除发达成员制药企业对此制度被滥用而破坏专利保护的疑虑,与2003年《决定》达成时总理事会的做法一样,总理事会在《议定书》通过时也发表了一份《主席声明》,并附有防止贸易转移的“最佳实践”指南。声明指出,生产或进口仿制药的做法应真诚地用于维护公共健康,特别强调防止贸易转移的发生{7}。


  

  四、任重道远:强制许可规则的艰难实践


  

  (一)《议定书》生效及强制许可规则的意义


  

  按照WTO有关条约的规定,《议定书》经WTO总理事会通过后,开放供各成员在2007年12月1日或部长级会议可能决定的更晚日期之前接受。《议定书》不允许提出保留,并将在三分之二的成员接受后生效。截至2008年6月,《议定书》得到包括欧盟、美国在内的43个成员的批准。考虑到三分之二的成员批准需要时日,WTO总理事会于2007年12月18日通过新的决定,决定将《议定书》的批准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或由理事会决定的更长期限{8}。因此《议定书》与修改后的TRIPS协定何时生效尚不确定,但这并不影响《议定书》实质内容在实践中的生效,因为《决定》(2003)与《议定书》实质内容并无区别,且《决定》效力自动延及《议定书》生效之时{9}。所以,《议定书》是TRIPS协定的一次重要修订,为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提供了一项重要灵活性,也是专利强制许可国际规则的一次重大突破。


  

  实际上,强制许可规则建立这么多年来,真正启动过的国家并不多。由于专利本身的复杂性,不是所有成员按照专利说明书、投入人力财力就一定能成功生产出产品的。更何况专利说明书的要求只是能够生产出某产品,而未必是生产此产品的最佳方案,最佳方案往往还和一些技术秘密或专家指导等因素相关。既然不怎么实际应用,为什么还要费劲争取呢?对这个问题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强制许可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也是非常重要的国际谈判筹码。比如,巴西政府因无法负担治艾药品的巨大支出,欲通过实施专利强制许可自行生产药品,但遭到了美国Merck& Co.[8]与瑞士Roche两家国际制药公司的极力反对,美国政府于2001年1月向WTO提出争端控诉申请,指出巴西政府违反了TRIPS协定第27. 1条与28. 1条规定,对美国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害。然而,在面临强制许可及国际舆论的压力下,美国于2001年6月25日,决定撤回对巴西的控诉,并与巴西发表联合声明,建立一套新的双边协商机制,以解决抗艾药品争议。此后,巴西卫生部分别与Merck& Co.和Roche达成最终协议,Merck& Co.同意将两种药品efavirenz与indinavir降价60%,Roche公司同意将药品Nelfinavir降至美国销售价的30%{10}。2007年4月


  

  24日,巴西卫生部长签署第886号命令,决定对药品efavirenz实施强制许可{11}。


  

  一直以来,大家都认为修订WTO的协定非常困难,要达到所有成员“协调一致”的要求几乎没有可能,但《议定书》的通过证明了这是可能实现的。无论是强制许可本身的意义,还是对TRIPS相关规定做出重大突破,《议定书》的通过和批准,都在WTO历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中国也应从中学会很多{12}。


  

  (二)成功尝试:加拿大-卢旺达药品出口案


  

  虽然在药品强制许可的具体实施方面,仍会遇到发达成员、国际专利医药专利巨头在政治上与经济上的阻力与压力,以及发展中成员国内立法与行政成本等诸多问题。但《决定》与《议定书》的通过还是为发展中成员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目前国际上已经有援引《决定》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成功案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