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迄今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大头仍然在行政认定这一边,迄今我国己经累计行政认定了1600多件驰名商标,占同期驰名商标认定的五分之四左右。当前,众所瞩目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应当说在行政认定驰名商标中也可能照样存在,至多因个案而程度有轻重而已。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中存在的“驰名商标不驰名”的问题,在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中也同样存在。驰名商标认定及其广告宣传的异化,同样出现在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中。鉴于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至今是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所以,应当及时取消对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做法,只需要将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家商标主管机构存档备查和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供他案举证备用,而不必继续进行一年一度或者一年数次的“批量公布,集中宣传”,以免令人误解并将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异化为广告资源。
三、驰名商标认定、保护中的异化根源及其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及其广告宣传,陷入了将驰名商标的认定及其利用异化为企业不正当广告基础材料和地方政府泡沫化政绩亮点工程的迷津,与我国商标法中己经正本清源的现行驰名商标法律规范南辕北辙,逆向实施。我国当前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根本问题,并不在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个案滥筋或者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个案扭曲,而在于企业将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事实歪曲为不正当广告的强势资源的疯狂追逐,在于地方政府将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尊崇为泡沫化政绩工程的明星指标的病态追求,这两者才真正是当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误入迷津且愈演愈烈的诱因和病根。所以,问题的根本主要不仅仅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或者行政认定个案中的标准纠偏和程序规整,而是应当有效遏止恶性的社会需求,减少不必要的越来越多的异化了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否则,一方面,无论集权于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还是分散于数十中、高级法院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在目前对驰名商标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之可靠性与诚信度的期望值不能太高的背景下,面对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所提交的大量证据及其数据材料,面对很可能发生的申请人举证不实,所报浮夸,甚至不择手段,虚构案情,虚构证据,恶意串通,制造假案来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情况,同样面临着去伪存真和去粗存精的艰巨任务,同样存在着不可能动用过多资源来严格甄别相关证据等方面的条件限制,同样会发生因之认定失误的可能风险。况且,由于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原则,也应当容许不同法官或者审查员在不同个案处理中的自由心证之合理空间。所以,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能无法也不应当铸造出“放之诸案而皆准”的丝毫不差,千案一律的“精密模具”。当然,面对我国目前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明晰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仍然是十分必要的。另一方面,即使再如何明确与细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明晰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也难以阻却驰名商标认定之恶性申请的继续膨胀,却依旧可能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也可能仍然挡不住企业对不正当强势广告资源之疯狂追逐和地方政府对泡沫化政绩亮点工程之病态追求的利益取向和社会诱因。因为治末未治本,除草难除根,可能仍然会“烈火烧不尽,狂风吹更生”。
如何冲出当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迷津?如何促进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理性回归和依法定位?课题组认为:应当减少越来越多的不必要的驰名商标认定之泡沫申请,有效遏止急骤膨胀的恶性社会需求,为我国当前非理性的驰名商标认定之申请总量及发展趋势“减肥”和“瘦身”,这也许是走出目前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之迷津的合理方向。只有对症下药才可能釜底抽薪,只有釜底抽薪才可能清淤治本。当前最重要的问题不仅仅是严格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而扬汤止沸,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有效遏止急骤膨胀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恶性社会需求而釜底抽薪。课题组建议:
第一,尽快在《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中,禁止性规定企业在任何广告中不得再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字样。企业相关驰名商标的宣传和广告必须“个案化”,就必须述明是在何年何月何日,在谁告谁的那个行政或诉讼案件中,具体由那个机构认定了那个商标在该案中为驰名商标的全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