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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现状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产生方式:浙江省行政认定


  

  ——认定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评审委员会


  

  ——相关证照: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证与匾牌


  

  ——法律资源:浙江省地方法规与行政文件


  

  ——认定规范:申报认定、批量认定。


  

  ——适用原则:一案认定,全面通用;一次认定,六年有效。


  

  (4)“中国名牌”与地方名牌产品及特征


  

  “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世界名牌产品”


  

  ——基木概念:“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产生方式:“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组织评价


  

  ——相关证照:原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法律资源:原国家质检总局职能


  

  ——评价规范:申请评价、批量评价。


  

  ——适用原则:一次评价认定,连续多年有效


  

  (5)各省市“名牌产品”(例如“上海名牌产品”)


  

  ——基本概念:“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本地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本省市产品。”


  

  ——产生方式:各省市质检部门及评推委


  

  ——相关证照:原各省市质检部门颁证


  

  ——法律资源:原各省市相关政策与质检部门职能


  

  ——评价规范:批量申请、批量评价。


  

  ——适用原则:一次评价认定,连续多年有效。


  

  5、现象之五: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个案认定、批量公布,集中宣传”


  

  第三阶段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在法律规范上虽然已经拨乱反正,已经将第二阶段“统一申报、批量认定、批量公布、长期适用”的不当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则,修正为“个案申请、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合理认定与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规范。但是,在当前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具体运作及其操作程序中,实践上仍然延续着第二阶段“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惯性;虽然第三阶段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似乎都己经明确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个案认定、个案适用”的原则,但是依然故我的“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实际做法却起到了“换汤不换药”的效果。个案适用的结果只须存档可查与公开待查,无须批量公布和无须公开宣传,而定期批量公布且公开集中宣传的结果,自然而然会产生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依然“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错觉,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市场面的误导。进入第三阶段以来,国家商标主管机构每年(或者每半年,或者每季度)批量公布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例如最近批量公布了2009年4月公布的行政认定的390件驰名商标。虽然这390件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都是商标局在处理商标异议案件、商标管理案件中和商评委在处理商标争议案件中对各别的个案案情之相关事实的具体认定,是对相关商标在特定的案情、空间与时间之“三维组合”坐标系之下的特殊认定,因其属于个案认定从而仅仅适用个案。如果说作为曾经受到过驰名商标保护之记录,可以供今后其他案件中再次是否认定同一商标为驰名商标时作参考,那么,只需要在国家商标主管机构存档备查和及时通知当事人以供他案举证备用即可,似乎不必要大张旗鼓地广为宣传。即使为了促进商标意识和弘扬品牌理念需要进行一些宣传,但也必须在宣传中讲清楚这仅仅是“个案认定、个案适用”,不是“全国通用,长期有效”,不能以此作为“我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依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也不存在可作为广告资源的“全国通用,长期有效”的“中国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


  

  然而,目前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定期“批量公布,集中宣传”的做法己经引起社会上的误解和市场面的混淆。不用说可能误导一般的相关消费者或者其他社会公众,就是在各级商标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也可能产生根本性的误解进而发生颠覆性的误导。例如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就因此误解,而在本省“培育认定驰名著名商标工作座谈会”宣称:驰名商标应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被认定后,可以冠以“中国驰名商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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