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象之一:近年来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之数量极不正常地跃升
自2001年12月1日我国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施行以来,尤其是在近几年,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的数量不断跃升而且增幅惊人,呈现出极不正常的态势。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自2000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域名纠纷诉讼一审案件中认定“IKEA”(宜家)等为驰名商标肇始,自2001年7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相应案件中终审认定“safeguard/舒肤佳”图文商标为驰名商标正式开端,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逐年直线上升,极不正常。2001年全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仅仅为“Safeguard/舒肤佳”和“DUPONT”(杜邦)2件;2002年全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也仅2件;2003年全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仍然为2件;但是至2004年全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就上升至20件,2005年全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已跃进为65件;2006年全国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再破百件大关,高达106件;2007年后全国法院每年认定驰名商标都数以百计。据不完全统计,迄今我国法院累计已经认定驰名商标四百多件(但在重庆会议上某省高院主管本省法院驰名商标认定之统计的法官悄悄地告诉笔者,法院实际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要大于统计数量,许多己经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统计不上来)。
但与我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数量相比,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数量仍然处于少数,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大头仍然在于行政认定。2003年前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曾经累计认定驰名商标293件,2004年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又认定驰名商标153件,其中,商标局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116件,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14件,在商标国际注册异议案件中认定1件,商评委在商标争议案件中认定22件。2005年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185件。2006年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共认定驰名商标150件驰名商标,其中商标局认定149件和商评委认定31件。2007年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197件,其中182件商标为我国内地企业所有,l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所有,2件为台湾地区企业所有,12件为外国企业所有。2008年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认定驰名商标228件,其中204件商标为我国内地企业所有,3件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所有,3件为台湾地区企业所有,18件为外国企业所有。2009年4月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又一次宣布又认定了驰名商标390件。自1985年3月开展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保护工作以来,迄今国家商标局和商评委在商标管理、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中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共计为1624件。其中1506件为中国大陆企业所有;11件为香港企业所有;8件为台湾地区企业所有;1件为澳门企业所有;98件为外国注册人所有。
迄今我国行政认定累计的1624件驰名商标,加上我国司法认定累计的四百多件驰名商标,两者相加,我国已经累计认定过驰名商标二千多件。据前几年报道,仅仅福建省泉州市这一个地级市,前几年就己经累计认定过驰名商标一百多件,而其中80%以上是近二年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2]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无论是司法认定,还是行政认定,或者是两者之和,近几年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数量在迅速增长。这些数据足以证明当前在我国存在着一个愈来愈热的驰名商标认定热,仅2007年我国就认定了约三百件驰名商标,仅2008年我国又认定了三百多件驰名商标,2009年仅仅截至4月就己经认定了四百多件驰名商标,不到三年我国就认定了约一千多件驰名商标(还不计同期全国各地认定的数以万计的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据《2008中国商标年度发展报告》,据统计2008年我国29个省市就认定了著名商标6871件,累计21111件:其中仅浙江省2008年就认定了著名商标750件,仅江苏省2008年就认定了著名商标650件)。短短时间内竟然认定了如此海量的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这难道名副其实吗?难道这量符其实吗?难道这质如其实吗?这一情况与我国企事业单位目前的商标运作、品牌经营的实际状况相匹配吗?本课题组认为:这种现象看来是过热的,这种过热现象可以说是极不正常的。产生这种过热现象的原因何在?一方面,虽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原则已经十分明确,相应法律规范也已经正本清源,但是问题在于驰名商标以及著名商标认定及其广告宣传的实践,事实上仍然沿袭着“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多年有效”的误区及其惯性。另一方面,企业不正当广告资源的疯狂追逐和地方政府泡沫化政绩工程的病态追求越来越凸显为这一过热现象的强烈诱因和主要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