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陈树森,单位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注释】(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15页。 张隆栋:《大众传媒学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 这一特征实际上排除了与涉诉纠纷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亲属、朋友等“熟人”所阐发的意愿被认定为民意的可能。例如在余祥林案中“死者”家属最初作出的诉愿本就不能认定为民意。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页。 许志永:“民意干预司法独立了吗?”,载《中国新时代》2004年第6期。 冀祥德:“民愤的正读”,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 本文所探讨的法意是指通过文义解释所探知的法律欲表达的含义。 张景华:“许霆案期待突破法律困惑 获取法律和社会效果俱佳判决”,载《光明日报》2008年3月31日第9版。 李风林、鲍莹玉:“刑事法视野下的民愤与司法”,载《青海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喻中:《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对于类似问题,苏力教授在其“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以及“再论法律规避”等文章中曾作了精辟的分析。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73页。 孙笑侠、熊静波:“判决和民意”,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9期。 谢新竹:“论判决的公众认同”,载万鄂湘主编:《公正司法与构建和谐社会》,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369页。 杨凯:《裁判的艺术——法官职业的境界与追求》,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朱加赛:“和谐社会中的裁判合理性”,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4期。 同注。 滕威:“作为非正式法源的民意与司法裁决”.载http://www.ius.cn/ShowArticle.asp?ArficleID=884,于2008年5月11日访问。 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将各种类型的法律模式划分为压制型法、自治型法与回应型法。其中,作为压制性权力的工具的法律被称为压制型法.作为能够控制压制并维护自己完整性的法律被称为自治型法,而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要和愿望的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被称为回应型法。载(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5页。 胡玉鸿:《司法公正的理论根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4页。 唐仲清:“用‘伯克利观察法’考量法律”,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9期第32页。 寿国光:“法律精神和司法裁判”,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12日第6版。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5页。 李声炜:“法官判决的制度表达与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 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贺卫方:《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2页。 (美)考夫曼:《卡多佐》,张守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14页。 付池斌:《现实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6页。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9—430页。 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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