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意与司法博弈的外在场景
民意与司法间的博弈在外象上通常表现为在个案审判过程中以及裁判后由传统媒体、现代网络等中介的引导而迅速形成的民意,又借助上述中介以一种难以控制的方式聚合,并爆发出巨大的精神能量,在与司法的沟通与交涉中向法院施加社会压力,以影响司法的运行方向及最终裁决结果。但笔者通过对张金柱案、张学英继承案、宝马车撞人案、黄静案以及许霆案等十余起典型个案的实证解析发现,民意与司法间的博弈实际上可划分为两种场景。
场景一:基于对案件事实认知不一致而产生的博弈。这种博弈产生的原因在于社会公众感受到的案件事实与司法通过诉讼程序确认的事实之间存在距离。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现代传媒工具的兴起,人们所面对的外在世界已不再是传统的亲身感受的世界,而转变为由报纸、网络提供信息所编织的“复制世界”。这个世界“不是实实在在的、能够感觉到的事件本身,而是关于它们的复制符号或摹写。”[6]由于大众传媒在复制和摹写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遗漏、误差甚至失真,因此复制世界所传达信息的真实性值得考究。但实践中人们却往往将“复制世界”视作现实世界来认同,并以复制世界所传输的信息为基础作出与司法不同的判断。例如,在黄静案、宝马车撞人案以及张金柱案中,民众正是根据电视、报纸以及网络报道的“事实”作出了种种主观判断,并通过媒体中介将这种判断上升为巨大的社会舆论.从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的。
场景二:基于法意[7]与民意不一致而所产生的博弈。这种博弈产生的原因在于面对同样的案件事实,社会公众的预期结果与法官根据法律所作的判断之间存在距离。即法意与民意之间存在冲突。以许霆案为例,对于案件事实民众与法官之间不存在认知上的差别,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之后,民众基于同样的事实却认为,如此量刑对被告人而言过重,不公平。[8]张学英继承案也存在类似问题,对于案件事实法官和民众不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关键在于如果法官按照法律规定确认了黄某遗嘱的合法性,赋予了被称为“二奶”的张学英遗产继承权,势必与民众的传统价值观念产生重大的偏差,从而引发民意与司法间的对抗。
(三)民意与司法博弈的内在实质——以司法本身为观察基点
虽然上述两种场景同属于民意与司法间的博弈,但以司法本身为观察基点,却发现两种博弈所蕴涵的价值是不同的。
首先,第一种博弈场景。所表现的并非是民意与司法本身的冲突,其内在实质在于法官和民众由于对事实认知的不一致而产生的一种误解,一种隔阂,这属于事实层面的问题。在这种博弈场景中,民众对司法行为及法律本身的价值并不存在质疑,而只是根据“复制世界”传递的信息作出某种与司法不同的判断并试图影响司法以迎合这种判断而已。同时,对于此种民意司法的态度也应当是明确的,即在案件裁判过程中不应予以过多考虑。因为没有任何足够的证据能证明民众通过“复制世界”感知的“事实”就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就比法官通过诉讼程序确定的“事实”更符合事实的本来面目。基于此,此时的法官应当秉承法律的基本理性,遵循法定程序来认定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否则,如果法官盲从了民意的诉求.放弃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职责,随民众的喜而轻、怒而重。不仅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冲击了司法的应有理性,[9]而且也极易形成错案。杜培武案、余祥林案带给我们的便是这方面沉,痛的思考。由此可见这种博弈场景.就司法本身而言并没有太多探讨的价值与空间,因此本文不做重点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