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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疑难问题探析

  

  本罪系直接故意犯罪,只有明知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的情况下方可构成本罪。否则,就是客观归罪。如果犯罪分子是被告人,在明知的认定上比较容易。但是,如果犯罪分子是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尚未被抓捕但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如何认定明知?笔者认为,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帮助者亦对此明知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本罪行为人对犯罪分子是明知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明知已有证据证实所帮助的对象已涉嫌犯罪或亲眼目睹其实施犯罪;第二,明知所帮助的对象涉及的案件已被决定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第三,明知所帮助的对象是被司法机关正在或准备抓捕的人;第四,明知所帮助的对象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羁押、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


  

  当然,在明知的认定上,对不同的行为人有不同的明知要求,应根据行为人职责的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对直接参与案件办理的人员,其职责是审查发现犯罪、收集证据证实犯罪,那么对其明知的把握,要从案件查办已获取的证据来看,如侦查人员已知或应当知道案件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涉嫌犯罪,即可认定其明知。而对于监管看守人员来说,只要其明知该对象是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就可以认定其主观上的明知,至于被监管人涉嫌犯罪是否有证据或证据是否充分不影响对其明知的认定。{1}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明知被羁押、被追捕的对象确属受陷害或被冤枉的无辜者而对其提供帮助并经查证属实的,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是否需要利用查禁犯罪活动的职务或工作之便


  

  本罪的行为方法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既可以当面口述,也可以通过电话、电报、传真、书信等方式告知,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所谓提供便利,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隐藏处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提供便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指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向犯罪分子泄露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二)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三)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的;(四)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五)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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