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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和假释的提请及裁定之探微

减刑和假释的提请及裁定之探微


张新民


【关键词】减刑;假释;提请;裁定
【全文】
  

  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是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社会民众特别注目的问题,也是刑事审判领域、行刑领域中的重要课题.更是罪犯及其亲属、朋友等极为关心的问题。然而实践中居然有罪犯对某人民法院准予减刑的刑事裁定非但不签收反而将裁定书撕毁的情况。对此有人认为,罪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罪犯在服刑过程中根据“百分考核”已经知道自己能否被、以及能被减多少刑期;或者在相同的刑种、刑期的前提下,其所得到的实际结果不一样,故而不愿意接受。并由此推论法官在审核执行机关申报的减刑或者假释案件中没有正确行使裁量权。先不说这种推论本身的是与非,而透过这一现象和推论,可以看到在一些基本的认识上存在诸多值得厘清的问题。据此,笔者略陈管见。


  

  一、减刑、假释是罪犯享有的权利还是刑事奖励


  

  减刑、假释,是刑罚变更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所谓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主要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犯罪分子所具备的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对罪犯适当变更(减轻)刑种,或者既变更(减轻)原判刑种又变更(缩短)原判刑期;或者变更执行方法,包括有条件的在监外进行执行,或者有条件的提前释放,或者免除刑罚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个定义下,刑罚执行的变更,并不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改判就显而易见。换言之减刑并不是原处罚的减轻改判。假释亦非改判为无条件的立即回家。


  

  人民法院裁定罪犯的减刑、假释不是对原判的改判,那么其是国家对服刑人员的奖励,还是罪犯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这是近几年来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奖励说认为,刑罚是对罪犯恶行的报应,刑罚的轻重是法院依据罪犯主观方面罪责的轻重和客观方面犯罪事实的大小决定的.不能随意加以变更。“减刑是一项重要的刑事奖励制度,是促进犯人积极改造的重要措施,它给正在服刑的罪犯指明了前进方向.开辟出一条走向光明的大道。它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给出路政策的具体体现。”[1]


  

  权利说则认为,刑罚的性质是矫正罪犯人身危险状态的特殊教育方法,不是用以惩罚犯罪的惩罚方法。适用刑罚的依据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状态的大小,适用刑罚的目的是矫正罪犯人身危险状态。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假释也正是使罪犯从监狱生活向社会生活转变的过程时期.不只是对罪犯的奖励。而是帮助其回归社会的手段,每一个处于监禁状态的罪犯都有权利回归社会,因此,他们都享有获得假释的权利。[2]从假释撤销理论还可以推出假释的三种理性说法:恩惠理论。该理论认为。假释是一种由假释委员会的恩赦赋予的优惠权利,是一种行政恩赦。假释并没有赋予假释犯任何权利,它随时都可以被撤销;合同理论。该理论认为,假释是国家与假释犯订立合同的产物。根据这种合同假释犯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遵守一定的条件。如果假释犯在一定期限内遵守了合同规定的条件,那么,期限届满就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由,合同就自行终止。如果在一定期限内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条件,就是违反了合同,就应当根据合同撤销假释,继续监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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