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批评性。“通常情况下,滑稽模仿的目的是批评原作,滑稽模仿通常就是批评的一种方式,即一种通过荒谬的方式进行的批评,无论是有趣的还是粗野的抑或两者兼而有之。”[15]
通过对滑稽模仿的简单考察,不难发现,滑稽模仿与著作权法一样,均是舶来品,而当下全球知识产权领域掌握绝对话语权的美国,其经验无疑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作用。美国其实是通过扩大解释将滑稽模仿解释在合理使用的范畴之内的。而关于合理使用,美国司法界亦形成了相应的判定标准:“第一,使用的目的和特点,包括该使用是否具有商业的特性,或是否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第二,享有版权作品的特性;第三,与享有版权作品的整体相比,使用的数量和质量;第四,对于享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来说,使用所具有的影响。”[16]
在明了了滑稽模仿作品的特点和美国司法界认定合理使用的标准之后,可以用这样的标准考察滑稽模仿作品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其实稍加思索就能发现,滑稽模仿作品的特点与合理使用的判定标准之间几乎没有任何相关性,滑稽模仿的概念仍然只是一个文学领域中的概念,没有被提炼成一个法律概念,要考察一个所谓的滑稽模仿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依然只能套用合理使用的相关标准进行判定,这样,滑稽模仿作品就极有可能因为不能满足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而遭到著作权的苛责。
通过以上的阐述,可以发现,滑稽模仿是一种文艺创作形式,它的历史远远长于著作权法的历史,著作权法只是在遇到了后现代这种“不讲理”[17]的解读方式之后,才恍然发现滑稽模仿似乎可能成为一种抵御后现代犀利进攻的盾牌,于是就在匆忙间将滑稽模仿的皮囊套在了合理使用的肉身之上。而在著作权法的先行者进行了这种无奈的选择之后,后人便懒于进行更高层次的抽象,于是滑稽模仿就这样登堂入室,成为了著作权法门下的一枚并不那么好用的棋子。
这样看来,滑稽模仿与著作权法之间似乎仅仅是一场美丽的误会,滑稽模仿这样一个来自于文学或者说来自生活的概念在没有经过相应的法律凝练就被著作权法奉为与后现代抗争的利器,注定只能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在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之前,让我们先将注意力投向“滑稽模仿”这四个字本身,可以发现在关于它的种种阐述中,学者们也许只关注了“滑稽”,却怠慢了“模仿”。滑稽不容易,模仿很简单。模仿乃是人类的天性,可以说,如果不懂模仿,我们几乎不可能掌握任何东西。对于作品的创作而言,模仿的重要性同样不可替代,任何作品中都难以避免模仿的痕迹,语言风格、行文方式、段落组织……凡是能够为人感知的作品因子,[18]都可以成为模仿的对象。事实上,许多被奉为经典的传世之作,也都有挥之不去的模仿痕迹。或感悟于前人作品,或取材于民间传说,或挖掘于市井陋巷,优秀作者之出众往往也在于其模仿功力之深厚。从这个意义出发,也许正是在著作权法无奈选择的滑稽模仿之中,作品的本性得到了极大的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