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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品的独创性

  

  用这种后现代理念重新审视《大话西游》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可以发现,创作者都是在对原有作品文本进行自己独具匠心的解读之后,再创作了新的文本,并通过电影或类似电影的方式表达。按照后现代主义“解构无罪”的基本理念,这样的再创作已然完全与原作品没有关联。既然《无极》究竟想要进行怎样的表达是无法确定的,那么胡戈进行的基于多种可能表达中的一种解读就不应当受到原有作品的限制,《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也仅仅是基于可能表达中的一种而进行的再创作,应当具有不可置疑的独立性。


  

  当然,后现代主义的相关理念并非就一定是正确的,基于后现代理念所进行的对作品相关问题的探讨也就必然不是那样逻辑严密且自我周延的。然而,现实生活中确实出现了像《大话西游》和《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样的作品,《大话西游》因为《西游记》属于公有领域作品而免受著作权法苛责,《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却险些遭遇著作权危机。


  

  文艺理论者认为,“现存的所谓后现代作品大多都不是名副其实的,因为它们标榜着无目的、无中心、无意义,但是在纷繁复杂的外表下,仍然有一个灵魂思想是一致的,那就是它们戮力同心地反叛权威、颠覆传统、批判资本主义科技文明与理性,这些归根到底也就是它们追求一个说话的权利。它们虽然没有一面旗帜,但这种可以被确定的最终目标———说话权———已经成为后现代的精神和灵魂。”[13]


  

  其实,作品又何尝不是一种说话的方式,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说话权利的同时,不应阻碍读者说话的权利,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著作权法和后现代主义也许具有异曲同工的效用。


  

  三、滑稽模仿:著作权的无奈妥协还是作品本性的彰显?


  

  面对后现代主义咄咄逼人的凌人气势,著作权法必须做出回应,而滑稽模仿就肩负着这样的重大使命粉墨登场了。


  

  据学者介绍,“滑稽模仿(Parody),是一种古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其历史可以追溯至古希腊时期。滑稽模仿在西方经历了长时期的发展,它以知名作品、驰名商标、公众人物等为模仿对象,模仿者借助各种文学或艺术的表现形式,对模仿对象进行讽刺、嘲弄、讥笑,以达到其对模仿对象所表现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谬之处的批判和评论。”[14]而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将知识产权法上的“parody”定义为:“对知名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以达到对原作讽刺、嘲弄、批判或评论的目的,而不是仅仅借用原作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从该定义可知,滑稽模仿作品的特点为:


  

  (1)模仿性。顾名思义,滑稽模仿作品必须是对原作的模仿,而且往往需要以模仿的方式使用原作中的大量内容,甚至是核心内容。


  

  (2)滑稽性。滑稽模仿的表现形态是搞笑的、戏剧性的,而不是严肃的、悲剧性的或崇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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