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作品的独创性

论作品的独创性



——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张玉敏;曹博


【摘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而作为作品灵魂的独创性可谓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独创性概念伴随着著作权理论的产生而创立,构成了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根本理由。后现代主义却对传统的独创性观念提出了挑战,源于文学理论本身的滑稽模仿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这种挑战,这究竟是著作权法对后现代主义的无奈妥协还是作品本性的彰显?也许,有时抛开法律进行思考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独创性本身,并藉此对著作权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词】独创性;滑稽模仿;后现代
【全文】
  

  一、作品的灵魂:独创性


  

  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著作权的客体。世界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对作品作出了明确的定义。《美国版权法》第102条规定:“为作者所创作并固定于有形媒体,不论现在或今后发明的,从而可以直接或者借助机械或装置被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依本法予以保护。”《日本著作权法》第2条规定:“著作物,系指创作性得表现思想或者情感,属于文艺、学术、美术或者音乐领域的原作。”《意大利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具有创作性并属于文学、音乐、平面艺术、建筑、戏剧和电影范畴的智慧作品,不问其表达方式及形式,而受本法保护。”而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综观各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不难发现,虽然在措辞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是均强调独创性或创作性。


  

  法律概念往往来源于生活,“作品”作为从生活中生长出的法律概念亦不能例外。作品首先是生活俗语,是指“文学、艺术方面的成品,如绘画作品、诗词作品等”。[1]人们往往只是笼统地使用“作品”一词,却并不会在意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具有何种内涵,而更多的是指称一种事实上的作品。因而,作品可以分为事实上的作品与法律上的作品,事实上的作品是法律上作品的上位概念,[2]事实上的作品要成为法律上的作品就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而对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些作品构成件,诸如“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进行考察,就会发现,既然规定“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那必然有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既然规定“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那必然有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然而,稍加思考就能发现,不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或者不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可谓凤毛麟角。所以,诸如此类的作品构成要件几乎是所有事实上的作品都具备的,之所以被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是因为立法技术上的抽象不足,或者是基于一些非法律因素的政策考量。因此,只有独创性才是法律上作品的质的规定,独创性是作品的灵魂。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