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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审判管理机制构建之构想

中国特色审判管理机制构建之构想


许建兵


【关键词】审判管理机制
【全文】
  

  按照西方学者的经典表述和分类。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项,主张三项权力相互约束、彼此制衡。保证政治权力在法律规章的限制下运行。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自然也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以避免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侵犯和威胁。如何加强审判权运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审判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法学家偏重于研究传统的诉讼制度并力图通过立法手段对其加以科学化的整合与创新。如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务实界关注的不仅是法律制度的系统化设计,且更多地注意到了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以及司法权在国家政治制度架构中的特点,意在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的条件下,在现有法律制度框架内,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审判工作机制。


  

  从2003年开始,全国法院系统中无论是高级法院还是基层法院都陆续探索建立以审判质量效率指标体系为核心的审判管理机制.建立了审判管理机构。主要通过对质效指标的动态管理。保障审判权运行公开、透明、公正。笔者所探求的是: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在已有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如何构建以审判权为中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管理机制。


  

  一、反思:现行审判管理运行机制阙如与甄别扬弃


  

  检视正在探索运行的审判管理制度设计及运行状况,站在未来发展的角度理性审视,一些制约审判管理应然目标实现的阻碍因素日益凸显。


  

  反思之一:审判管理权威不高对控制审判权运行的影响


  

  司法权行政化对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或多或少有着不可避免的影响。围绕所设定的审判质效指标。通过指标排名所带来的高压态势,以及多层级的对质效指标提升的苛求管理,功利性的要求跨跃,实质上的突破制度设计甚至法律规定,使人们怀疑改革审判管理体制是否能有效控制审判权运行。更可怕的是这种对审判权进行制度控制的权威性被质疑、被弃置甚至被“奴化”,相当一部分就直接来自应该绝对信仰和忠诚于法律,对审判管理体制改革应当满怀信心和历史责任的司法者本身。法官审判权被有意无意地弱化,未能彰显法官在法院中的主体地位;法官仍处于单纯的被管理者的角色和地位.司法者的主人翁意识缺乏: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张力增加,法官们对被管理的心理压力远远大于放权所产生的主观能动性.审判管理事务繁琐增加了法官的额外负担,审判生产力并未得到充分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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