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客观处罚条件之首次提出—Binding的观点(1872年)
(一)规范学说,客观处罚要件和实体刑法的第二条件(zweite Bedingungen des materiellenStrafrechts)
对客观处罚条件的全面性论述是从Binding开始的。建构客观处罚条件的可能性建立在Binding于1872年创立的规范学说。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规范论。
Binding理论的出发点是,犯罪人不能侵犯刑法法规。“远远不是犯罪人触犯了那个判决他所依据的刑法法规,而是他必须符合法条第一段描述的那样行为,这样他才能被处罚。{10}”所以Binding得出结论,必须有其他的犯罪人真正触犯的法律存在。这些法律条文他称之为“规范”。Binding认为规范对于刑法法规是独立存在的。因为它总是期待人们对法律的服从,所以它属于公法,而不是刑法。
对于为什么立法者设立规范这个问题,Binding继续论述说,其原因在于:当立法者认为一个行为不可忍受,他就发布一个禁止规范。如果立法者将一个不作为评价为不可忍受,那他就设立一个义务规范。
可能“客观处罚要件”的设置就基于违法(Delikt)和犯罪(Verbrechen)的区分。Delikt是“有责的规范违反的行为,不管是不是可罚的”。“ Delikt只要是可罚的,就叫Verbrechen ”{11}。每个违法都违反了一个特定的规范。Binding将这些组成违法的要件成为规范违反性要件或者违法要件。故意和过失原则上只需要概括到违法要件,不需要覆盖到与规范无关的组成部分。客观处罚要件不需要被罪责包含。作为客观处罚要件的例子,Binding举出《帝国刑法典》第224条中“严重的身体伤害”和第257和第 310条中的“犯罪行为着手后”{12} 。
除了客观处罚要件,Binding还承认另一种排除责任的情况,即实体刑法的第二条件。这个要素的特征是“它完全处于禁止行为之外{13}”。Binding认为实体刑法的第二条件存在于第4条第3款,第102条和第103条{14}。他评价了另外几个条文中可能是犯罪行为结果的情形。Binding认为最好不要将他们完全独立于犯罪行为来对待。因为如果这样做,就不能令人满意的回答,为什么原来第87条规定的“战争爆发”是刑罚加重原因。所以Binding得出结论,立法者在这几个例子中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是有因果关系的。
那实体刑法的第二条件怎么跟刑事诉讼条件相区分呢?
Binding认为前者应该在行为时就存在,而后者只需要在诉讼提起时存在。
客观处罚要件作为客观处罚条件基本上被接受了。这个概念是基于规范论提出来的,但是规范论本身并没有得到像客观处罚条件这样多的认同。即使如此,客观处罚条件还是贯彻了,这个实事只能解释为,基于刑事政策的原因对客观处罚条件的需求无法避免。
(二)有条件的犯罪
Binding的学说需要在另一个方面划清界限:客观处罚要素和实体刑法的第二条件必须清楚地与“有条件的犯罪”相区分。
有条件的犯罪理论是Binding1906年建立,1915年发展起来的。Binding认为有条件的犯罪是指“违法的行为,他的处罚性还依赖于未来的还不确定的、犯罪行为之外存在的结果。”
Binding认为在刑法典中有很多现象一起构成了国家刑罚权,同时也很可能是所描写的行为的结果,“但是法律没有要求大多数时候非常难以证明的原因性。{15}”相关的例子是旧的第87条、139条、154条第2款、210条和227条{16}。Binding从刑法典的条件句中推断出有条件的犯罪存在{17}。
但是上面所列举的条文并不是有条件犯罪的全部。Binding认为共犯(狭义)也属于这个范畴,因为帮助犯和教唆犯的成立完全取决于第三人的行为{18}。
Binding将有条件的犯罪分为两个类型。第一类是在条件未成立时已经是违法的犯罪。上面所列举的所有条文都属于这一类。另一类是指这些现象,他们的“处罚性与一个行为的悬而未决的有条件的违法性很相关”。{19}这类情况涵盖了一些完全可以称为条件的但是基本没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未来这个不确定现象出现的可能性依赖于具体案件实事情况,也就是某人,确切地说一个有故意的人在一定时间触犯了因果性导致法或法益受侵害,而那时这个法或法益还没有存在,或者虽然存在但伤害还没有完全展现,原则上一个违法行为前提还没有产生。这一类跟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基本上没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