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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能动的规范化构想

【作者简介】
潘云华,单位为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注释】参见彼得·G.伦斯特洛姆编:《美国法律辞典》,贺卫方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页。
陈金钊:《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扬州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参见刘瑞华:《司法权的基本特征》,《现代法学》2003年第3期。
参见杨春福:《法官应该是司法能动主义者——从李慧娟事件说起》,《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
参见公丕祥:《坚持司法能动依法服务大局——对江苏法院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的初步总结与思考》,《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
张志铭:《中国司法的功能形态:司法能动还是积极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参见叶能强、陈永华:《中立、公平语境下的能动和互动——浅析破产案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工和衔接》,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cle_list.asp?id=5449&l_class=2,2010-05-10。
参见娄银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能动司法榜样开路重点突破》,http://WWW.shcourt.org/newsweb/news_3347.html,2010-02-05。
参见杨建军:《“司法能动”在中国的展开》,《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
参见喻中:《吴经熊与马锡五:现代中国两种法律传统的象征》,《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参见顾巍钟等:《“能动司法”的和谐使者记好法官陈燕》,《新华日报》2009年12月29日。
参见范愉:《诉前调解与法院的社会责任》,《法律适用》2007年第11期。
参见傅郁林:《“诉前调解”与法院的角色》,《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
参见《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
参见李仕春:《案例指导制度的另一条思路》,《法学》2009年第6期。
参见魏颖华:《办案导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优观念》,《检察日报》2009年7月29日。
参见本杰明·卡多佐:《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7页,第45页,第60页。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50页。
有学者认为,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参见孙笑侠:《司法权的本质是判断权》,《法学》1998年第8期。笔者认为,司法权的本质应该是运用判断权作出裁判,更确切地说,是裁判权的运用。“判断权”不特属于司法机关,也同样属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甚至属于一般人权内容的一部分;而只有“裁判”——适用法律作出具有终局性的结果——才是司法权的本质。
何怀宏等:《译者前言》,载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参见刘学智:《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功能与限度——司法能动主义中国本土化之思考》,《山东审判》2007年第3期。
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3页。
刘哲玮:《人民陪审制的现状与未来》,《中外法学》2008年第3期。
吴丹红:《鸡肋:中国式陪审》,《中国改革》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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