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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能动的规范化构想

  

  3.完善司法内部指导与约束机制以规范司法能动


  

  司法能动在我国是新生事物。就法院而言,在既没有透彻地理解和把握司法克制的理性品质、也没有自觉养成遵守法律程序道德品质的前提下,法院要肩挑背扛地承担起司法能动的职责,任务不可谓不重。为使法院、法官及早掌握司法能动的理念与规则,上级法院应该及时发布指导性文件。例如,面对世界金融危机的预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08年9月起,先后出台《关于积极应对当前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等多个指导性文件,就司法能动的应对措施范围、应对措施的可操作性、应对措施的重心、应对措施的规范、应对措施的协调等进行指导,使江苏省法院系统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复杂经济关系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31]同时,法院还要建立审判监督指导机制,在上级法院统一指导下集中协调、集中判决复杂疑难、系列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建立大案的报告机制,把涉及重点企业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等,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法院报告,确保解决方式的稳妥性。当然,“报告”不能搞成“报批”。


  

  (三)以公民的有序司法参与保证司法为民


  

  所谓公民的有序司法参与,是指公民以民主决定国家公共事务的名义直接参与司法相关事务的活动。公民的有序司法参与有多重意义:实现党的政治承诺——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培养公民司法参与的素养与能力;通过公民的有序参与,使司法发现人民的正义呼吁、正义的当下内容。更为重要的是,公民的有序司法参与也是使司法暴露在阳光下的一条重要途径。


  

  我国现有的公民有序司法参与方式主要是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诉调对接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考虑到公民差异性、利益独立性及其不同追求,“人民参与”、“人民监督”的根本原则应当是平等、独立与主动,由此确立的制度应该体现人民的民主决定与民主监督原理。否则,人民参与司法、人民监督司法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将难以发挥作用。例如,人民陪审制度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实践调查表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广泛存在着“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不良现象。其中,“陪而不审”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最为严重问题。理想主义人士因此认为,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实中被虚化,耗费资源但却并不实用”,[32]可被比作“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33]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须从根本上调动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完善人民陪审员的经济保障、人身保障与政治保障制度,使公民在司法参与中不仅享受过程的意义,而且能够得到政治庇护与政治激励。以此类推,我国应该在马克思关于公民政治解放理论的指导下,完善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诉调对接制度与舆论监督制度等,促进能动司法的阳光化、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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